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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

李洋當部長廣告仍看得到 運動部澄清:未違法

中天新聞網

更新於 18小時前 • 發布於 18小時前

兩屆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得主李洋9月9日正式接任運動部長,卻遭媒體質疑仍能在社群平台看到他的廣告。運動部回應,李洋在上任前已主動解除所有續約代言與活動,目前僅剩上任前簽訂的肖像授權合約,並未違反規定。

李洋上任運動部長。(圖/中天新聞)

運動部說明,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外,可運用智慧財產權與肖像權獲取合理對價,並不違背相關法律。

同時依銓敘部令規定,公務員可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前提是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與第15條第7項。李洋的肖像授權合約皆在上任前完成,屬合法範疇。

為避免外界爭議,李洋已先行解約所有續約代言,僅保留既有肖像授權,期間不會出席站台或宣傳,待合約期滿後也不會再續約或簽新合約。

運動部說明如下: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規定「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 另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四、 依前述規定,公務員本就可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而獲取合理對價,而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五、 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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