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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聽障男生襲警重審案 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指有警稱「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令人不安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3年05月29日04:29

聽障男生襲警重審案,周一(29 日)踏入第五日審訊。辯方早前反對被告招認呈堂,當中涉及「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 sir 對唔住,畀次機會我」等內容。裁判官鄧少雄指,被告錄取口供時,沒有合適手語專家在場,又指他當時肋骨骨裂,不論原因為何,被告都不應該在受傷情況下錄取警誡口供。他認為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公平情況下獲取警誡供詞,裁定剔除其招認。

裁判官同日裁決指,案發時環境混亂,人群擠湧或令被告失平衡跌向警司,令他誤以為被告想搶奪其手上的胡椒噴劑。裁判官又指,「襲擊」等法律觀念不易理解,被告非常不可能地將「搶奪警司的胡椒噴劑」,在事出突然、情緒混亂下,說成「打警察」。

他又指,當時有片段錄到,一名不知名警員對其他警員說「我同阿 sir 對埋故仔先」,「本席認為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沒有好好選擇他使用的字詞,還是另有別情,從當時環境來看,都是令人不安」,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指被告受傷、無手語專家在場

警誡供詞不可呈堂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早前反對被告向警員劉志威作出的招認呈堂,指涉不公平及誘導。就劉聲稱安排被告致電其母親,辯方質疑「佢聽障㗎,點打電話呀?」,又指被告只可以使用視像電話,認為劉的說法如「屈個視障偷睇國家機密」。

就招認的呈堂性,裁判官鄧少雄認為,當時被告雙眼被噴胡椒噴劑,警員劉志威亦清楚知道他須佩戴助聽器,惟被告錄取警誡口供時,沒有合適手語專家在場。裁判官指根據案情,並非逼切要警員在短時間內,替被告錄口供,警方應該等候手語專家到場才錄取口供,以及根據指引行事。

他續指,被告事發後翌日,在警方羈留下送往瑪麗醫院,檢驗下發現他的額頭、頸肩及手部擦傷,X 光顯示其肋骨骨裂、輕微移位。裁判官表示,不論被告受傷的原因為何、是否曾被非法或合法毆打,以及警員為他錄取口供時,是否知悉其骨裂或移位情況,「事後看來,在被告這樣身體情況下,錄取警誡口供是不適合的」。

裁判官根據上述理由,認為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公平情況下獲取警誡供詞,裁定剔除其招認。

官:被告或失平衡跌向警司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本次重審不涉濫用司法程序,故拒絕辯方永久終止聆訊申請。就辯方指本案或是意外,裁判官指案發地點有大量人群聚集、現場混亂,警員執勤時承受巨大壓力。

他續指,一名男子突然逃跑,導致在場人士都湧向其位置,有機會令被告失平衡,跌向正伸出右手、手持胡椒噴霧的警司,令他誤以為被告想搶奪其手上的胡椒噴劑,引發今次事件。

裁判官指,警員稱被告作出「打警察」的招認,然而控方的案情是「被告搶第一證人(前高級警司)手上的胡椒噴劑」。裁判官認為,「毆打」、「襲擊」等在法律上是個頗為複雜的觀念,一般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門外漢,並不容易掌握,「本席認為被告非常不可能地將『從警員手上搶奪胡椒噴劑』,在當時事出突然、情緒混亂下,說成『打警察』」。

他續指,當時有片段錄到,一名不知名警員對其他警員說「我同阿 sir 對埋故仔先」,「本席認為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沒有好好選擇他使用的字詞,還是另有別情,從當時環境來看,都是令人不安」,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本案或屬意外申訟費

控方反對指被告自招嫌疑

辯方指,被告招認是在不公平情況下作出,法庭亦不能排除本案是意外,不應裁定被告是自招嫌疑,故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即使法庭裁定被告的招認不能呈堂,裁判官仍可以考慮招認內容,決定被告是否自招嫌疑,重申被告在「警民衝突的漩渦範圍」出現,是自招嫌疑。

裁判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指裁判法院的訟費金額有上限,認為本案訟費已超出裁判法院的權限,遂要求雙方存檔法庭陳詞,再交由訟費聆案官審理。

男生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報稱學生的被告羅鎮傑(被捕時 19 歲、現年 23 歲)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 C 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2020 年 12 月 1 日,羅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2021 年 9 月,羅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上訴,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下令發還重審。

ESCC21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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