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六旬漢駕駛電動單車 涉4宗罪被捕
執法部門今日(19日)在長洲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以提升道路安全。期間,發現一名63歲本地男子,於道路上駕駛電動單車,他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被捕,並扣查一部電動單車。被捕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2026年1月中旬報到。
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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