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涉非禮、襲擊女同事獲裁無罪 官質疑事主說法不合理、被告稱僅嬉戲或屬實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名女同事,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一(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難以相信被告會在眾多同袍在場的場合非禮事主,而事主指不想對抗被告,但以握拳形式與被告「鬥力」,亦屬對抗行為。官又指,事主於合照中與被告面帶笑容地「搭膊頭」,解釋是「迎合氣氛」,但認為一個剛被侵犯的受害人,主動搭施襲者肩膊是不合理,故裁定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至於普通襲擊罪,裁判官指並非每次被告觸碰事主臉頰,她都會撥開,她亦曾拍被告的肩膊,兩人相處模式輕鬆,被告對事主的行為可能不恰當,但被告指行為僅屬嬉戲的說法可能是真。事主亦未能就被告輕掃其手腕至手肘,提供任何細節,故裁定 3 項普通襲擊罪均不成立。
官:事主稱不欲對抗被告
惟與被告「鬥力」亦屬對抗
針對猥褻侵犯罪,裁判官指案發當晚除被告與事主 X 外,現場還有其他同袍在場,雖酒吧燈光昏暗,但仍能看清在場人士的舉動,因此難以相信,被告會在眾多同袍面前,用力把手「攝」入 X 的大腿內側及故意觸摸 X 的胸部。
事主 X 曾指,被告於酒吧聚會將手放在其大腿內側時,她除右手握拳、放在私處上方及以表情示意外,沒以其他方式抗議,如言語表達或雙手出力推開被告的手。裁判官指,X 不曾離開座位的原因是不想對抗被告,惟以握拳形式與被告「鬥力」亦屬對抗行為,而聚會長達 5 小時,認為 X「去廁所都唔敢」是不合理。官又指被告有三成時間將手放在 X 的大腿內側這一點,亦與其他證人的證供不吻合。
就 X 曾於酒吧聚會的大合照中,與被告面帶笑容地「搭膊頭」,裁判官稱一個剛被侵犯的受害人,主動搭施襲者的肩膊不合理,認為 X 以「迎合氣氛」作解釋亦不合理。
**事主於被告辦公室畫圖形
官提質疑**
酒吧聚會當晚,在場人士贈送咖啡機予被告,被告笑指以為禮物是情趣玩具,惟 X 其後到被告的辦公室,在白板上繪畫 3 個圖形,並解釋圓柱形代表咖啡機,圓形則是防騙吉祥物「提子」。
裁判官質疑,若 X 認為被告把禮物當是情趣玩具是一種色情笑話、令她感到不舒服,那麼她在被告畫出相關圖形,亦有機會勾起被告相關念頭,故認為事主的說法不合理。官最後裁定,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官信納被告行為屬嬉戲
至於普通襲擊罪,裁判官指並非每次被告觸碰 X 的臉頰時,X 都會撥開,而 X 亦曾拍被告的肩膊,兩人相處模式輕鬆,被告對 X 的行為可能不恰當,但被告指該行為僅屬嬉戲的說法可能是真。
被告指剛入職時便得悉 X 工作壓力大,並多次建議 X 向分區指揮官反映壓力。裁判官指出,如果被告知道 X 感覺被冒犯,則難以理解為何被告還會建議 X 分向區指揮官反映壓力,因為這樣反而可能使被告擔心 X 會舉報自己。
裁判官又認為,X 未能就被告輕掃其手腕至手肘提供任何細節,亦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在被輕掃後返回座位,故裁定 3 項普通襲擊罪均不成立。
被控 1 項猥褻侵犯、3 項普通襲擊罪
被告陳建愉(42 歲,報稱其他職業)被控 1 項猥褻侵犯及 3 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5 月 14 至 15 日,在旺角太平道 La La Bar 猥褻侵犯女子 X;以及同年 8 月某日在某警署 4 樓、同年 8 月至 9 月在某警署 15 樓、同年 11 月 7 日在某警署 2 樓廁所外,襲擊 X。
警方發言人早前口頭回覆《法庭線》指,涉事男警務人員已停職,停職前駐守葵青警區;至於被告至何職級等,則無補充。
FLCC3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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