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R針對NewJeans的MV導演等人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了最終辯論!
ADOR與「海豚誘拐團」就MV上傳一事,再次表明了互相矛盾的立場。
昨天(9日),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第62部(審判長法官李炯錫)進行了由ADOR對外包影像製作公司「海豚誘拐團」及導演申宇碩提起、金額約11億韓元規模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的最終辯論。
這起事件的起因,是「海豚誘拐團」的申宇碩導演,將NewJeans「ETA」MV的導演剪輯版上傳到自己YouTube頻道。ADOR方面主張「導演擅自公開了屬於公司所有的影像」,因此提起訴訟,對此,申宇碩導演則反駁稱「在業界這是很一般的慣例」。
同日,「海豚誘拐團」一方表示:「明明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了明確的合意,卻只因為沒有以書面記錄為由,提出鉅額損害賠償,這只會助長社會的不信任。」
另外也主張:「影片上傳,是原告一方前代表理事(閔熙珍)與被告申宇碩之間合意後,為了尋找對NewJeans宣傳最有利的方式而做出的結果。如果不是在原告代表理事更換之後,拿出與實際不符的合約條款來挑起爭端,事情根本不會被鬧到這種地步。」
在此前進行的第3次辯論期日中,前ADOR代表閔熙珍親自出庭,表示申宇碩導演將MV上傳至自己YouTube頻道「是業界慣行」,並主張這部分是雙方口頭合意的內容。
然而,ADOR則指出:「海豚誘拐團在未事先取得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上傳本件影像,違反了業務委託契約,因此我們請求部分違約金」,並強調前提:「依照公司內部規定,合作公司若要公開藝人的作品,必須事先將該作品提交並進行確認。本案的廣告主Apple,甚至在只要使用MV當中約2秒左右片段時,都事先以書面方式取得同意。」
接著,ADOR對「海豚誘拐團」及前代表閔熙珍所主張的口頭合意是否存在提出質疑,指出:「如果真的存在口頭合意,閔熙珍沒有理由不能坦然說明,但她對於我們反覆的確認要求一再迴避。」
此外,ADOR代表李道京表示:「我在8月加入公司後調查發現,前代表閔熙珍時期,有許多業務處理的實務案例與契約書及公司規定並不相符。前代表閔熙珍與申宇碩導演(海豚誘拐團)主張自己是創作者,所以不懂合約,但這並不能成為不遵守法律與契約的免責理由。」
本案的宣判預定於2026年1月13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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