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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警司陸振中涉強迫女下屬口交等 事主時任男友稱事主不愛喝酒、二人拍拖沒性接觸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4年08月26日10:25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非禮女下屬、7 月醉酒後襲擊下屬一案, 周一(26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11 日審訊。上周已完成作供的女事主,指自己遭性侵後,短時間內向三人披露事件,三人是日完成作供,周二料傳召涉案飯局當晚在場同袍。

女事主時任男友稱,事主稱遭性侵當晚有向他披露遭「大老闆」灌醉,要求她「杯杯清」,之後再三次帶她往殘廁性侵,他聞悉感震驚、突然,指事主討厭喝酒,又曾說不會與他有婚前性行為,故二人拍拖逾 4 年均沒見過彼此裸體、沒性接觸。

事主現任男友則指,事主事發後曾致電向他哭訴遭性侵,他其後想保護事主,有一直「睇住佢」,例如在被告纏擾她時曾接應,二人同年 10 月開始拍拖。

時任男友:接醉酒事主回家

途中披露遭「大老闆」性侵

報稱受性侵的女事主,上周完成作供。控方周一傳召 3 名證人作供,依次是事主時任孫姓男友、現任陸姓男友,及其胞弟 Y。綜合 3 人口供,事主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晚上遭性侵後,1 日內先後告知孫、陸詳情;Y 則其後才得悉事件。

事主孫姓前男友先作供,他多以受害人稱呼事主,偶會以 X 替代。他表示二人於 2017 年警隊學長計劃相識,之後拍拖;受訓中途他因傷退出,沒當警察。

孫稱,6 月 22 日深夜他見事主仍未通知他離開飯局,擔心有事遂致電,至第 3 次對方才接聽,但說話含糊似喝醉,有別於平時說話清晰,而據他所知,事主父親有醉後暴力習慣,故她討厭喝酒,平日「完全唔會」喝醉。隨後有自稱為 Edward 的男子接過電話,稱是事主同事,說她在飯局中喝醉,將載她離開,二人相約地點交接事主。

孫續稱,與事主會合後,她突然稱「大老闆(陸振中)揸咗我個胸」,孫稱當時感驚訝、突然,其後追問有否更過份的事,事主答「佢仲錫我、摷我同摸我」。孫再問有否侵犯她,事主稱「佢仲迫我含」。孫再問「有冇搞下面」,事主稱被告想脫其褲,但太緊而失敗。事主另有提及事件發生於殘廁,整個飯局期間涉 3 次,沒射精。孫形容,當時事主看來很不開心、委屈、眼濕濕,但沒有哭。

男友指與事主沒婚前性行為

孫供稱,當晚事主在其家中留宿。他在控方提問下稱,二人當時拍拖逾 4 年,沒看過彼此赤身,指事主曾指除非二人結婚,否則不會與他發生性行為。

孫續稱,翌日早上他因對事件感震撼而外出散心,約 9 時許回家見事主已起身,遂問詳情。事主表示當時陸振中以她名義設飯局歡送總督察黃燦熊,又指「大老闆」要求她喝酒「杯杯清」,之後被帶往殘廁。他問事主會否報警,事主稱此屬一對一指控,難以處理,並指會問一名男同袍意見。

控方主問下,孫稱事後他希望事主辭職,因不知同類事件會否繼續發生,但事主有猶豫,二人最終因分歧於同年 7 月分手。他確認,6 月 22 日性侵事件發生前,未曾見過事主因壓力而大叫、尖叫、情緒爆發。

被告陸振中(資料相片)

現任男友:性侵事件後想保護事主

事主現任陸姓男友與她同為督察。陸稱二人在 6 月案發時為普通朋友,「可能每日有幾個訊息咁」,她曾發訊告知當晚 6 時許將與同袍飯聚,直至凌晨 1 時許稱「好攰呀,𠵱家走」。陸稱同日早上 7 時,他發訊向事主打招呼,未幾接到事主電話,對方哭訴在飯局上遭性侵。

陸稱他聽罷感「心悒」、與她分析同類案件,又安慰事主稱「無論你做咩決定,無論企唔企出嚟指證佢,都會支持你決定」,二人在同年 10 月成為情侶。控方追問是何時對事主產生好感,陸稱一直覺得與事主相處舒服,知悉性侵事件後想保護事主、一直「睇住佢」,並產生好感。

事主早前供稱,性侵事件後,被告曾纏擾她接其上下班。陸稱事主有告知他,指 7 月 4 日被告首次送事主上班,同日再接下班時,他向事主提出可接她,並於 6 時許駕車至沙頭角警署附近,惟事主稱已上被告車,二人遂協議在粉嶺會合,再駕車送事主回家。

至於被告載事主到龍尾灘一事,陸稱二人原相約當天收工後吃飯看電影,惟被告再提出載事主,事主遂與陸分享即時位置,他見行車路線曾兜路、長時間停在一地點而感奇怪,「我掙扎咗一陣,我就打畀佢,因為我知道當時上司喺佢隔籬」,事主以似乎不方便談話的聲線稱「係呀返緊嚟喇,仲有 30 分鐘到」,最終二人在原本相約地點見面。

辯方質疑,若是朋友,會不時單獨外出看電影?陸答是正常社交。辯方追問,會否形容當時二人曖昧?陸稱在 8 月時會認同是曖昧,並承認已有意追求事主,但否認在性侵事件當時二人曖昧。

胞弟:聞事主遭拉入廁所

當時已「心知不妙」

事主胞弟則供稱,姊弟二人關係良好,6 月 22 日案發當晚見事主久未回家,遂 WhatsApp 查詢,至凌晨 1 時姊姊才覆自己喝醉,會在男友家中留宿。同月 24 日二人吃早餐,事主向他透露當晚遭被告拉入廁所,他形容當時已「心知不妙」,「因為一男一女喺傷殘洗手間度,可以發生咩事?」至 7 月 5 日晚上,事主向他披露詳情。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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