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panda外賣員8號風球下受傷 索償獲賠逾134萬元 官指違勞工處惡劣天氣守則
2020 年 8 月,一名 Foodpanda 外賣員在 8 號風球生效期間工作,回家途中遇意外致掌骨骨折等。外賣員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向 Foodpanda 母公司索償。經審訊後,暫委法官李樹旭裁定 Foodpanda 須負八成責任,賠償逾 134 萬元。
針對 Foodpanda 一方力陳,外賣員有權拒絕接受工作,官反駁指,外賣員承受巨大壓力,需要接受所有訂單以保持收入,又指 Foodpanda 的僱傭條款,違反勞工處《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
官認為,Foodpanda 允許外賣員在 8 號風球生效前最後一刻接單,以及在 8 號風球生效後,仍要求外賣員繼續工作,使他們面臨不必要的受傷風險,顯示工作制度不安全。
原告 8 號風球下工作後遇意外
原告為 Foodpanda 電單車送遞員 Khan Farooq Ahmed(案發時 48 歲、審訊時 53 歲);被告為 Foodpanda 母公司 Delivery Hero Food Hong Kong Limited,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李樹旭審理。
綜合判詞內容,原告原定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晚上 8 時至 12 時工作,他提早在 7 時 34 分開始工作,當時正懸掛 3 號風球。晚上 9 時 15 分,Foodpanda 在 Telegram 通知送遞員,即將懸掛 8 號風球,著送遞員考慮安全,再選擇是否完成訂單,亦會停止接受新訂單。
晚上 10 時 40 分,天文台懸掛 8 號風球,Foodpanda 在 4 分鐘後向送遞員表示暫停服務。原告在尖沙咀金馬倫道一大廈領取最後一宗訂單,送至尖東富豪九龍酒店,10 時 58 分完成工作,當時 8 號風球已生效約 18 分鐘。
原告供稱,當時不知道將懸掛 8 號風球,認為手上沒有訂單遂回家,又承認知悉天氣惡化下,仍決定駕駛電單車,途中被強風吹倒,導致其背部、右膝和右手手指受傷。意外在他完成最後一宗訂單後約 20 分鐘發生,當時他距離送餐地點約 6.5 公里。
判詞:原告承受巨大壓力
為收入需接受所有訂單
原告方認為,Foodpanda 允許送遞員在將懸掛 8 號風球情況下接受訂單,更要求送遞員在 8 號風球生效期間,完成任何已接受的訂單,屬工作系統不安全,事件涉 Foodpanda 疏忽、違反法定義務,以及沒遵守勞工處《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等。
Foodpanda 一方則指,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即使有責任,原告同樣對事件負有不少於 85% 的共同責任﹐指他案發時已下班,應自行決定使用安全路線回家。Foodpanda 一方指,送遞員情況各異,公司不可能提供具體指示,重申已採取安全工作制度。
官接納原告供稱,公司根據送遞員表現,分成不同組別,第一、第二組別送遞員表現最佳,一旦送遞員拒絕某數量的訂單,就會被降低組別。官認為,原告工作勤奮,大部分時間位於首兩組別,相信他與其他送遞員一樣,承受著巨大壓力,需要接受所有訂單,以保持較前組別及收入。
Foodpanda 一方:有權拒絕訂單官:恕我直言,這屬狡辯
針對 Foodpanda 是否提供安全工作系統,官引述其「僱傭條款」指,送遞員在黑雨或 8 號風球生效後接受訂單,等於默示同意工作;若送遞員工作時正值黑雨或 8 號風球,等於默示同意繼續工作,無法工作的送遞員須告知公司,並提供合理理由。
就 Foodpanda 一方指,送遞員有權拒絕接受工作,官稱「恕我直言,這屬狡辯」,指此說法完全忽略送遞員的收入及表現,取決於他們接單、完成數量。而在颱風或惡劣天氣下,更多顧客下單,送遞員工作最繁忙。
官認為 Foodpanda 一方指,原告有權在高峰時段拒絕接受訂單,不僅違反常理,更有違僱傭條款。官認為,上述工作制度不安全﹐又指公司在 8 號風球生效後,仍要求原告繼續工作,使他們面臨不必要的受傷風險。
官指 Foodpanda 違反勞工處守則
官又指,Foodpanda 違反《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當中列明僱主須提供進行工作所需設備,例如通訊系統。惟公司僅依賴送遞員在 8 號風球生效期間,亦是最繁忙時段之一,開啟 Telegram 來查看相關訊息,屬於未能及時向送遞員發訊。
此外,官認為,Foodpanda 要求包括送遞員簽署僱傭條款,「實際上是試圖繞過《守則》」,因《守則》要求在戶外工作的僱員停止工作,找尋安全地方暫避,「在我看來,這明顯違反了《守則》。」
官裁 Foodpanda 佔八成責任
官又質疑,Foodpanda 將員工置於不安全和危險情況後,聲稱自己無權控制員工工作或交通方式,認為 Foodpanda 允許送遞員在 8 號風球生效前最後一刻接單屬不安全,也必然使送遞員駕駛電單車時,處於不可接受的危險境地。
官亦不同意,Foodpanda 一方指原告須佔 85% 責任,認為原告僅有的責任,是沒查看有關即將懸掛 8 號風球的 Telegram 訊息、決定駕電單車回家前,找到安全地方暫避。官裁定,本案 80% 責任在於 Foodpanda,原告則佔 20% 責任。
官指原告誇大傷勢
原告傷勢方面,原告指其髕骨、掌骨骨折須做手術,翌年因頸部、背部和右膝疼痛再次入院,顯示他有椎間盤突出,手指能力亦減弱,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嚴重抑鬱。
官閱畢醫療報告,及審視原告庭上作供情況後,認為他有很多誇大其詞的地方,例如其右手僅輕微骨折,能握拳、單手使用電話,亦不認為他須嚴重依賴輪椅代步,意外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屬輕微、短暫。
總括而言,官考慮到原告整體傷勢、合理病假為 14 個月、收入損失、將來未必能再任送遞員,僅能從事保安等,共獲賠償 1,348,209 元。
《法庭線》就案件向「Foodpanda 香港」查詢,獲回覆指現時不會作出評論。
HCPI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