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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判詞剖析|簽聲明、無差別否決 罪成關鍵 劉偉聰、李予信為何無罪?

集誌社

發布於 2024年05月30日07:02

「47人案」裁決,14名不認罪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劉偉聰及李予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今早頒下判案書,就案中幾個關鍵爭議作裁決。

就顛覆政權罪「非法手段」定義,法庭裁決不限於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手段,應涵「任何」非法手段,否則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至於按《基本法》權力否決預算案是否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裁定「不予區別」否決預算案「向來」違反擁護《基本法》規定、而引致立法會解散會大大破壞政府和特首權威。

至於案中被告是否有共識達成串謀,法官認為 35+計劃「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肯定」在除少數有所保留及沒參與初選人士外,「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法庭考慮到劉偉聰供稱未曾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李予信在公民黨簽署時仍未成候選人,加上兩人沒提用否決權,認為未能確認他們同意謀劃及有顛覆意圖,裁定二人無罪。律政司代表下午就兩名脫罪被告提上訴,兩人續以原有條件保釋,改為每月一次向警方報到;其餘14名罪成被告還押,暫定6月25日求情陳詞。

記者:HT

攝影:梁文熙、Paul Yeung

記者:HT
攝影:梁文熙、Paul Yeung

李予信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即提出擬上訴,法官押後至下午再開庭處理;李在法院外指目前心情平靜,但現階段不便作太多評論。

裁「非法手段」不限武力 涵「任何」非法手段 

案件中辯方爭議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所指的「非法手段」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法庭所頒下的判案書指,第 22 條「顯然是為防範及制止背後的禍害」,又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 2020 年 5.22 說明解釋,指「鼓吹『港獨』和『自決』、侮辱國旗國徽、煽動公衆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

法庭續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 2020 年的 5.28 決定,內容指出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法庭認為「5.22 說明」和「5.28」決定提及「任何」活動,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認為辯方指「非法手段」應作狹義詮釋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法庭指根據針對禍害原則,把《國安法》第 22 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但強調有關手段須屬非法而非任何手段。

至於辯方爭議「其他非法手段」必須為刑事罪行,法庭重申有關字眼所指「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手段;對於非法手段所涵蓋的確切範圍,即民事過失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認為「無需就此事表達肯定意見」,而在此案中只須就「違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作決定。

劉偉聰離開法庭時表示「希望大家繼續關注案裡面其他被告」,他又指「判詞先係主角」,法官如何判案對香港更具意義。

控方無須證被告知悉手段為非法

至於辯方爭議控方須證明被告知悉涉案手段是非法,因其可「真誠但錯誤相信」由戴耀廷提倡的手段屬合法;法庭稱經過仔細考慮後,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認為「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非所需的犯罪意圖,否則被告可基於對法律無知而辯解。

辯方提出的另一法律爭議,指國安法沒對罪行中「顛覆」「國家政權」字眼作定義,罪行有欠肯定。法庭指有關意思應按立法目的註釋,參考《基本法》第62條、《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等,有關「國家」、「權」、「權力」、「職權」等定義,認為「國家政權」指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如部門或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而國安法第23條所指「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有關干擾或破壞須達嚴重程度。

其餘 14 名被告被裁定罪成,目前還押扣留。

「不予區別」否決預算案「向來」違反基本法

案中另一關鍵,是按《基本法》第 73 條下有關審批財政預算案的職權,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構成「非法手段」。法庭指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依據預算案利弊審核和通過,再由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備案;《基本法》第 104 條亦要求議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法庭因此裁定「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 73 和 104 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強調若行為具嚴重破壞政府或特首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法庭亦指議員特權不適用於此案,重申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再次引述 5.22 說明指「癱瘓立法會運作的除反中勢力外,還有某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參與其中」;判案書指根據該説明,有關勢力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和搗亂。法庭認為審訊此案時,應審視背後的動機或意圖,而被告若懷控罪所指意圖而「不予區別」否決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或破壞政府依法履行職能。

辯方曾爭議即使否決財政預算案引致解散立法會,《基本法》容許特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但法庭指:「政府執行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形容這會造成控方證人區諾軒所講的「憲制危機」。

判案書又指各被告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對五大訴求讓步,當中要求特首下台訴求一直存在;而否決財政預算案一次並不能達到計劃終極目的,難以形容為大殺傷力武器,故「毫無疑問肯定」戴所指的否決預算案,是整體的否決權力、以及運用此權力後帶來的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法庭指行政長官在預算案被否決兩次後別無選擇,須根據《基本法》第 52 條辭職,故戴「推想的十步中,直至行政長官下台的一步來説,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説的空想」。

案件引起國際關注,多國駐港總領事館、以及歐盟歐盟駐港澳辦事處人員,今晨等候進庭旁聽。

戴耀廷用意清晰 肯定絕大部分參選人有共識運用否決權

至於案中 47 人是否有串謀和協議共識?法庭引述首被告戴耀廷在蘋果日報「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文章,指「清楚看到」在 2020 年 3 和 4月時,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就是「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審訊期間有被告證供指稱,參選人未就否決預算案達成共識,如社民連曾表示要支持民生議案,而不同地區的協議文件,字眼也有所不同等等。法庭指「肯定」在所有協調會議結束、至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人士外,「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

法庭指由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清楚説明初選作用和目的;參選人聲明一旦當選,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又指當戴在 2020 年 6.9 記者會,稱不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後,另外三名被告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製作非官方協議,即《墨落無悔》,聲明「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乃一眾候選人之合作基礎」,亦列出共識內容。

法庭指初選候選人透過提名表格和按金,確認支持和認同 35+計劃及目標;又引述戴、以及被告之一的控方證人區諾軒,在 7 月份的記者會,提到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法會等目標;以至在初選後的記者會和帖文,戴重申參選人達成協議、承諾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劉偉聰脫罪 官指未曾提倡否決預算案

16 名被告中,只有兩名被告脫罪,其中任大律師的劉偉聰罪名不成立。控方案情指劉偉聰有份簽署關鍵證據《墨落無悔》,但劉供稱不曾簽署亦未曾授權,形容名字出現在聲明是一個謎。法庭認為雖然《墨落無悔》有劉的名字,並夾附在提名表格,但被告從未在選舉工程中提倡否決財政預算案,包括 Facebook 專頁或選舉論壇。

法庭表示考慮到《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聲明以及控方引用共謀者原則的呈堂言行等所有證據,未能達致「被告在《國安法》頒佈前及/或後同意本案所指的謀劃」為唯一合理推論,而且不能確認被告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因而裁定無罪。

公民黨簽《墨落無悔》時 李予信仍未成初選候選人

至於 2020 年以公民黨黨員參與初選的李予信,最初申請出選遭黨拒絕,未曾參加過協調會議。法庭接納他在同年 3 月 25 日公民黨記者會前,沒有參與、亦不知悉協調會議。至於公民黨以黨名義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控方案情認為李予信作為黨員,必然同意,法庭認為這個論點不具說服力,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李予信被包括在、或有意被包括在聲明之中。

法庭續指,考慮到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以及黨魁楊岳橋在記者會稱否決財政預算案「莊嚴承諾」時,李予信仍未成為公民黨的初選候選人。法庭認為,考慮到時間點以及李成為初選候選人過程,認為不能確認他同意以黨名義簽署的聲明;加上在同年 7 月 4 日選舉論壇上,李予信不曾提及任何利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庭總結不能確認李是謀劃的一份子及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而裁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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