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預設醫療指示 及早規劃生命晚期安排
現代醫療技術日益進步,適時治療無疑能夠延長病人的壽命,但當病情步入晚期且不可逆轉時,怎樣的治療安排才能真正符合病人的意願與最佳利益?到了生命晚期,病人可能因疾病或意外以致無法表達個人意願,各種醫療決策包括是否繼續使用維生治療、危急時是否搶救等,這些兩難的抉擇只能留待家屬去決定。然而,這是否唯一的做法?香港危重病學會日前舉辦的「誰願放手」公眾教育活動中,為公眾提供有關「預設醫療」與「善終關懷」的資訊,讓他們能夠及早為生命晚期規劃,實現醫療自主權。
維護個人醫療意願
香港於2024年11月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為「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提供了清晰的法定框架,新法例亦將於2026年5月正式生效。透過簽訂「預設醫療指示」可讓個人醫療意願具備法律效力,以確保即使訂立人將來無法自行表達時,意願仍能得到尊重與執行,而任何人包括家人亦不能推翻此決定。若沒有這份文件,當病人失去決策能力時,醫療團隊與家屬會進行「最佳利益決策」,這可能導致治療方向未必符合病人的真正意願。預設醫療指示不僅是對個人自主權的保障,也是對家人一種負責任的表現,減低他們因需下重要決定而引起的心理負擔。
訂立有效「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年滿18歲且在簽署時有精神能力作決定的成年人,在註冊醫生及一名年滿18歲的成年人見證下簽訂,以表明個人醫療意願。訂立人亦可在文件內明確指出在特定臨床條件下,將拒絕接受哪些維生治療,如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血液製品及心臟起搏器等。
訂立指示後應妥善存放文件,並與家人充分溝通。文件正本或核實副本應與身份證明文件等重要物品一同存放,並告知家人其位置,以便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出示。此外,訂立人亦有責任主動向醫護人員展示該文件,而家人之間的事前溝通,更能確保意願在關鍵時刻被準確傳達與執行。
隨著社會對生命品質與尊嚴的重視程度日益提升,「預設醫療指示」為市民提供在法律保障下實現個人意願的可行途徑。透過提前規劃與溝通,每個人都有機會在生命的最後階段按照自己選擇的方式,更有尊嚴地度過最後時光。而個人的醫療意願可能隨著時間推移與健康狀況變化而有所調整,因此這並非一次性的決定,而是一個可隨時檢視、修正的持續性規劃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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