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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首名非白衣人罪成 涉英龍圍對抗 官指即使白衣人暴力對待亦不應以暴易暴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4年04月05日09:10

2019 年元朗 721 襲擊事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非白衣人」事後被捕,他們否認參與暴動,案件正在審理。另案一名「非白衣人」、42 歲男子亦否認暴動罪,周五(5 日)在區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情指,被告涉英龍圍對抗。
法官李慶年指,即使白衣人曾在地鐵站車廂內暴力對待市民,黑衣人一方也不應主動在元朗站內非法集結,連群結隊走到英龍圍,與村民對峙和對抗,「黑衣人一方以暴力還擊,有道理也變成沒有道理,甚至出現歪理,造成以暴易暴,違理違法。」
官又指「被告身邊的人是在可以離開的情況下自願逗留」,續指「被告人稱要保衛留守在元朗站内的『市民』,明顯並非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再次印證被告人為黑衣人陣營的一分子,齊上齊落。」案件押後至下周三(10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被告供稱沒即時離開為保護他人

被告早前在案件表證成立後,選擇作供。他指當日在家中看現場直播時,有感直播質素欠佳,出於「八卦」赴現場。及後於港鐵站出口位置,有村民指罵市民,又丟雜物,遂開傘抵擋,丟回雜物圖嚇走村民,防止他們衝入站內施襲。控方質疑為何有風險仍赴現場,被告稱因「咁大個仔,都未見過之前發生過呢啲事」。

被問到為何不即時離開,被告指當時多名市民在他身後,希望保護他人,「我點知我擰轉身走嘅話,英龍圍啲村民會做啲咩?」被告又表示,認為自己不屬任何陣營。

官指即使白衣人暴力對待

亦不應以暴易暴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案發時白衣人和黑衣人兩方,各自懷著參與暴動的意圖,如白衣人一方為「捍衛村落」;黑衣人一方則為被白衣人襲擊的人士「抱不平」,雙方「壁壘分明」、「互相以暴易暴解決問題」。

法官指,即使白衣人曾在地鐵站車廂內暴力對待市民,黑衣人一方也不應主動在元朗站內非法集結,連群結隊走到英龍圍,與村民對峙和對抗,「黑衣人一方以暴力還擊,有道理也變成沒有道理,甚至出現歪理,造成以暴易暴,違理違法。」

官:被告是「暴民一分子」

法官拒絕接納被告何贊琦的供詞,指其不可信和不可靠,認為何美其名為「自衛」、「防止罪案」,實際上與白衣人陣營無異,是「暴民一分子」、「一同參與罪案」。

對於何聲稱因「八卦」而到場,法官指片段可見其行為超越「八卦」,例如何曾在英龍圍幫助另一男子解圍,可見他知悉現場有兩方陣營;在朗和路雙方口角及肢體衝突越來越嚴重時,被告沒離開,更走在前線使用暴力,選擇站在黑衣人陣營。及後在元朗站出口打開雨傘,掩護身後的黑衣人。

法官認為,被告有多次離開現場的機會,但他選擇「與黑衣人一方齊上齊落」,目的明顯是與黑衣人陣營共同進退,對抗白衣人陣營。加上被告形容屬於「黑衣人一方的暴徒」為無辜市民及受害者,白衣人一方「似黑社會」,官指被告為尋找開脫藉口而扭曲事實。

官:被告身邊的人是在可離開下自願逗留

至於何供稱因站內仍有大批市民,恐怕白衣人會進入站內「無差別襲擊」,故需守著西鐵站 J 出口。官認為,當時已過午夜 12 時,並非日間繁忙交通時段,「被告身邊的人是在可以離開的情況下自願逗留」,又指一般市民沒甚麼原因而留在站內,亦可循其他出口離開,例如其中一名證人。

判詞續指,「被告人稱要保衛留守在元朗站内的『市民』,明顯並非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再次印證被告人為黑衣人陣營的一分子,齊上齊落。」

官:若自衛不會積極參與衝突

官指,由閉路電視及公開片段可見,被告曾於朗和路與白衣人推撞,在元朗站出口向白衣人投擲物品。他亦持續在現場逗留,以壯大黑衣人一方的聲勢;身穿深色服飾配合其他黑衣人的裝束、又曾在黑衣人退回港鐵站時,打開雨傘防衛其他黑衣人,認為其行為均屬「暴動行為」,構成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

官認為,若然只是「八卦」,一名正常、心智成熟、學歷高的好奇人士,不會跟隨同一陣營的示威者在暴動核心範圍,「時而停下,時而遊走」,更以武力對抗敵對陣營。當時兩方陣營以暴易暴,好奇的途人,及真心自衛或防止罪案的人,亦不會積極參與對峙與衝突。

官指被告武力程度「絕不合理」

就辯方提出「自衛及保護他人」,以及「防止罪案」的辯解,官指需考慮被告是否真誠相信他有必要保護自己及其他人;以及被告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

法官認為,被告顯然知悉其他黑衣人主動衝擊英龍圍,逗留在現場是為與白衣人對峙、挑釁和攻擊。他更站於最前線,積極地參與黑衣人和白衣人之間的暴力衝突,法官不接納他真誠相信有必要保護自己。

官續指,被告的武力程度也「絕不合理」,指他毋須主動衝擊英龍圍的村民;有多次機會離開,但仍與白衣人互相攻擊。即使白衣人曾向黑衣人投擲物品,但被告當時已手持雨傘防護,毋須拾起地上物品向白衣人還擊。加上白衣人正在後退、人數亦較少,但被告仍兩度向白衣人投擲物品,屬不必要武力。而被告對其身旁黑衣人的襲擊行為視若無睹,沒阻止他們使用暴力,或呼籲他們離開。

官總結,被告必然知悉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的暴動情況,他明顯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並實際上付諸實行,官拒納被告自衛及防止罪案等的辯解,其使用的武力程度亦非合理,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控方指高峰時雙方各有 50 人

裁決後,法官向控方確認本案暴動的時長及參與人數等。控方稱,本案歷時十數分鐘,高峰時白衣人和黑衣人各有 50 人參與,同意不涉及汽油彈、磚頭等的致命武器,亦沒有人報稱受傷。

辯方表示,被告被捕後 23 個月才被起訴,認為本案存有延誤。官著控方準備時序表,並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0 日求情和判刑。

8 名非白衣人被控

被告何贊琦(42 歲,會計師)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與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另案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另 6 名「非白衣人」被控暴動,7 人民同樣不認罪受審,該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林卓廷等 3 人已完成作供,餘下 4 名被告均擬作供,案件將於 5 月 6 日至 24 日續審。

DCCC8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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