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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與同事瑣事結怨、對方召援尋仇 男子涉刀插斃同事17歲友人 誤殺罪成囚4年3月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3年12月11日09:24

2019 年,27 歲髮型助理疑因瑣事與髮廊女同事結怨,女方其後「吹雞」,其中 17 歲少年響應到場,爭執時遭被告多次刀傷,送院不治。被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誤殺罪成,周一(11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4 年 3 個月。據了解,扣除還押刑期後,被告料可即日獲釋。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好明顯呢件事係一個悲劇」,本案因小事引發雙方「先口角,繼而動武」,事情理應在女同事掌摑被告一巴後完結,惟她氣極難平、不接受被告道歉下「吹雞」,而死者只得 17 歲,「呢個咁樣嘅悲劇,如果雙方能夠節制,唔好咁大脾氣,根本唔會發生」。
宣判刑期當刻,坐在旁聽席的死者母親站起,大聲質疑法官判決,「死咗一個人」,及指著被告哭喊,「你個仆街仔唔會有好結果㗎!你咁樣殺死我個仔!我個仔得 17 歲咋!」隨即被保安帶離法庭。

案件判刑後,警員移走證物。包括案中的兇器刀具。

交付時提出認誤殺遭拒

辯方盼列入減刑因素

判刑前,控辯爭議減刑因素,其中辯方提出案發時 27 歲被告張斌,在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時,曾提出承認誤殺罪,但遭控方拒絕。現時陪審團裁定被告誤殺,望可判刑時考慮給予被告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控方則反對指,本案交付程序之前,控方雖收到辯方書面提及願認誤殺罪,但沒說明承認基礎,而根據「林介文案」,若想有三分之一扣減,辯方除交付時要表達認罪,亦須清楚說明以何等基礎認罪,並在審訊時貫徹立場,方會得到相關扣減。

辯方指,同意當時沒提及認罪基礎,但認為交付時已提及意願,望仍可扣減接近 30%。

翻查「林介文案」判詞,上訴庭指誤殺形式眾多,例如激怒(provocation)、非法危險行為、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減責神志失常(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等。如辯方有意尋求刑期扣減,則須在法庭席前,就被告答辯、抗辯基礎等事宜留下正式紀錄,並在審訊時維持說法。

死者兩處致命刀傷

法官引述案情指,被告張斌與女同事戴澤寧在元朗一間髮廊工作,案發當晚約 8 時,被告踩到戴的鞋子,戴以粗口罵被告後離開,被告尾隨並用粗口問候其母親,雙方遂起爭執,被告向戴淋水,戴則掌摑對方。

法官表示,「事件其實到嗰個階段,應該了結,叫做一人打咗一下」,惟戴「嬲過頭」,不願接受被告不止一次的道歉,並聲言「會『吹雞』搵人劈被告」。之後戴致電友人,惟對方沒空,改派死者等人到場。而被告則稱不知對方有否武器,就取出早前擺在儲物櫃的刀置在腰間,意在「嚇人唔好打佢」。

法官續指,被告與到場人馬隨即打鬥,維時約兩分鐘後,由髮廊東主及同事調停,而死者行開不久便倒地,送院後證實死亡,驗屍報告提及有多處表面傷痕,當中有兩處致命傷,為刺胸及割胸。

官:若雙方節制悲劇不會發生

法官表示,「好明顯呢件事係一個悲劇,因為一件好細嘅事,細到因為被告唔小心踩到(女同事)隻腳,引發到先口角,繼而動武」。案中死者僅得 17 歲,同行者雖有人攜伸縮棍,但他沒有武器,更非戴原先「吹雞」對象,而戴拒絕被告道歉,被告得悉「吹雞」後,「好愚蠢咁將好尖利嘅刀,攝係褲頭到去見佢哋」,雙方打鬥後,「不幸被告用刀插到同割到死者個胸,令到佢最後死亡」。

法官又指,「呢個咁樣嘅悲劇,如果雙方能夠節制啲,唔好咁大脾氣,根本唔會發生」。

死者家屬聞判激動哭喊

官以判囚 6 年為量刑起點,指被告攜刀愚蠢,雖非旨在報仇、打鬥短促,但不能忽視刀鋒鋒利,伸縮棍與刀「又係爭好遠」,而且死者沒持武,「一個好年輕嘅人因為呢件事件而喪失咗個生命」。

就刑期扣減,官指控方拒納被告誤殺認罪答辯,當時被告認罪也沒提及以何等基礎承認誤殺,審訊時也沒稱事件屬意外,或以自衛辯護,但有承認案情,以非法危險行為致死者死亡,給予他 20% 刑期扣減,另考慮本案原先分別排期 2022 年 2 月、11 月開審,惟均因新冠疫情押後,「對被告精神構成好大壓力」,額外扣減 3 個月,最終刑期為 4 年 3 個月。

宣判刑期當刻,坐在旁聽席的死者母親站起,大聲對官質疑,「死咗一個人」,又一度提及自己「陪埋個仔死」,及指向被告哭喊,「你個仆街仔唔會有好結果㗎!你咁樣殺死我個仔!我個仔得 17 歲咋!」隨即被保安帶離法庭。

被告審訊後誤殺罪成

被告張斌(案發時 27 歲,髮型助理),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6 日,在元朗紅棉圍厚德樓地下外,謀殺 17 歲男子黃智煒。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7 名女陪審員共同審理,經審訊後由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成。

辯方求情提及,被告現年 31 歲,在內地出生,在 2004 年時來港,18 歲起工作,案發時在涉案髮廊工作,月入 1.2 萬元。父母離異,大部分時間回內地深圳與外公、外婆同住,直至 2019 年與當時女友租住元朗同居。此前沒有案底。

HCCC3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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