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淡水生物放生鹹水海 律師:法例過時存在漏洞
香港動物保護問題再掀熱議,有救援動物組織近日發布拯救影片,顯示一隻淡水龜在碼頭海邊掙扎,疑被胡亂放生或棄養誤入鹹水海,命懸一線。《東呼即應》關注類似情況頗為常見,有動保人士指淡水龜身體缺乏機制於鹹水裏攝取足夠的淡水,龜的腎、內臟衰竭及殼會遭侵蝕,又指佛誕前後常有大量龜被放生。有律師批評香港的動物保護法例落後過時,往往要出現殘酷對待動物的證據,才可以檢控相關人士。港府有必要重新審視整個動物保護法例,適當地調整法例上的漏洞及條款。
放生及棄養烏龜個案近年有上升趨勢,救援動物組織「龜途」始創人陳仲邦向《東呼》透露,過去兩年組織共救289隻烏龜,今年首5個月已救65隻,多數與放生或棄養有關。他提到,烏龜的放生亦與宗教有關,宗教的放生通常集中在佛誕前後,龜背常被塗上紅色人名,在大埔林村河最常見。這些用來做法事放生到溪流的淡水龜,遇大雨易被沖入大海,鹹水侵蝕其殼,導致腎臟及內臟衰竭,九死一生。因此,將一隻淡水龜放進海,牠是受一系列的苦後慢慢死去,很明顯是殘酷對待動物。
接受採訪當日,陳亦接獲網民求助,趕往觀塘翠屏河救三隻疑被棄養的巴西龜,惟因入夜僅救兩隻。他續說,陸龜本就是在陸地生活,但有人將陸龜放生倒水裏,就像一個不懂得游泳的人跳進海一樣,是會浸死的,他直斥胡亂放生是殘酷對待動物。陳呼籲市民及主人在想放生動物之前三思,切勿棄養或放生至不適合環境。他補充,香港亦有不少烏龜墮樓個案,救回的生存機會僅20%。
動物權益及福祉協會始創人兼主席賴嘉敏律師批評,香港動物保護法例落後,仍依據1911年英國《動物保護法》,其實英國早已廢除這條法例,並以2006年《動物權益法》取代。她續指,《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雖規定不當放生致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定罪,可最高判處罰款20港萬及監禁3年,但執法被動,需待動物受傷害及有證據才可檢控。
賴希望政府重新審視動物保護法例,完善法例及執法配套,增阻嚇力。她補充坊間已經有很多團體倡議政府加入謹慎責任條款,希望將執法的被動性變成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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