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規則|探訪表格新增聲明 探監者須確認 探訪是為助「改過自新」等 虛假陳述或會被控
政府上周五(18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形式,將《2025年監獄(修訂)規則》刊憲生效,對探訪在囚人士等範疇,新增限制。條例生效後,懲教署近日更新了探訪申請表的內容,要求探訪人士聲明,明白探訪必須乎合懲教署列出的目的,包括探訪已定罪人士,目的是為幫助他改過自新等、探訪還押人士,目的是為他能與家庭或社會維持聯繫等。表格列明,若非為上述目的探訪,可能會被立即中止。
探訪人士需簽「聲明」 確認明白探訪須乎目的
每名在囚人士的親友,在探訪前要先填寫表格。監獄規則修訂後,懲教署更新了表格的內容。
新版本的表格,增設「聲明」一欄,訪客須簽署表示明白,探訪必須合乎一項或多於一項「指定目的」。
根據表格的資料,如探訪已定罪的在囚人士,目的是「為了幫助該名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幫助該名在囚人士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而使該名在囚人士能與其家庭或社會維持聯繫」;及、或「為了幫助該名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幫助該名在囚人士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而向該名在囚人士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
如探訪還押在囚人士,要乎合的目的包括「使該名在囚人士,能與其家庭或社會維持聯繫」及、或「向該名在囚人士,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
表格列明,如非為上述目的探訪在囚人士,探訪「可能會被立即中止」。
如作虛假陳述 或會遭刑事檢
此外,表格又列明,懲教署監督可基於五項目的,包括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或偵查刑事罪行、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保障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及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而更改、施限或禁止有關探訪。
新表格還加了一項條文,列明「若明知而向懲教署作出虛假陳述,可能會遭刑事檢控」。對比舊版本的表格,並無上述的「聲明」。
保安局早前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指出,建議訂明,除《監獄規則》另有規定,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長授權的人探訪;並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為幫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重投社會作準備,而與該名在囚人士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或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之探訪」。
保安局曾指有人以「人道支援」為名探訪 實際煽惑
保安局的文件指,過往曾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探訪,實際煽惑在囚人士對抗懲教署等,「令人防不勝防」,有必要盡快修例,以防有人濫用《監獄規則》的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威脅監獄保安、秩序及紀律,或妨礙在囚人士改過自新。
《2025年監獄(修訂)規則》,對親友探訪、法律代表及醫生見在囚人士,均有施加限制,不過,懲教署行使有關限制前,須先向法庭申請手令。至於限制親友探訪,則沒有法院這一道把關。《集誌社》向懲教署查詢,新增訪客「聲明」的原因,及如有親友被拒探訪,懲教署會否告知該名探訪人士,被拒原因。
懲教署:所有訪客均獲告知法律規定
懲教署回覆指,所有訪客均獲告知,經修訂《監獄規則》的法律規定。懲教署又指,會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決定是否需要拒絕或禁止有關訪客進行探訪,以及用合適方法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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