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改國際海運條例決定,共有5條;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對中國國際海運經營者、船舶或船員,採取或協助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
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改國際海運條例決定,共有5條;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對中國國際海運經營者、船舶或船員,採取或協助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可實施必要反制。條例明確與中國締結或共同參加國際海運相關條約協定的國家或地區,若違反條約協定規定,使中國享有的利益喪失或受損,中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地區政府終止有關行為,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並可終止履行相關義務;除有關條約協定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濟外,中國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