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涉瞞債騙遮仔會批貸罪成 官質疑沒悔意、辯方稱已負沉重代價 還押候判
47 歲男警涉於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批出 5.7 萬元貸款,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成,裁判官王證瑜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下令被告還押。周四(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稱,申貸款表格中的錯誤是無心之失,惟其撰寫的求情信中稱深感後悔,質疑其一方面稱「無心之失」,另一方面表示「深感後悔」,「點樣深感後悔呢?」、「後悔無心之失剔錯咗?」辯方指,被告對此深感後悔,亦尊重法庭的裁決。在官提問下,被告承認其為「明知故犯」。
辯方又指,被告因本案失去從事 27 年的工作,「負上非常沈重的代價」,且重犯機會極低,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官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9 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官稱考慮判處即時監禁
裁判官王證瑜在庭上引述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指其深感後悔;官同時引述上次索取的背景報告,當中被告指沒有意圖填錯表格,為「無心之失」。官質疑,被告一方面說是無心之失,另一方面表示深感後悔,「點樣深感後悔呢?」又指無法理解被告的說法,「後悔無心之失剔錯咗?」
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又經審訊後定罪,考慮判處即時監禁,並休庭待辯方律師索取指示。
辯方開庭後指,背景報告的內容或出現溝通誤會,被告講述了當時審訊的情況,惟深感後悔,亦尊重法庭的裁決。官反問被告尊重法庭裁決的意思,是否代表其「承認明知故犯?」被告在被告欄內點頭同意。
官關注被告的犯案原因,指被告當時除了收入外,還欠債五十多萬,認為這是不常見的事情。辯方指,被告當時的經濟情況是「用一個貸款去冚另一個貸款」,稱當時家庭支出龐大,又需處理兒子喪禮及準備結婚等事宜。
求情:負上非常沈重代價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本案「負上非常沉重代價」,在過去兩星期的還押過程中深切反省,又指被告已還清所有貸款,自 2019 年後已經沒有再向「遮仔會」借貸,並非連續性犯案。
官關注辯方稱,案發至今已經相隔 6 年,指案件發生在 2019 年,惟 2024 年才落案起訴。官認為,在法庭的考慮範圍中,案件沒有延遲,故時間不是有力的求情因素。
辯方指被告背景報告正面,被告因本案失去從事 27 年的工作,失去了婚姻、自由,又指被告重犯機會極低,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例如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辯方另指,若法庭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希望期間可讓被告保釋。
官考慮後,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9 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拒絕被告保釋。
被控欺詐遮仔會貸款
被告馬偉昌(47 歲,控罪書上報稱無業),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3 日至 7 月 10 日,在香港藉欺騙,即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訛稱向互助社私人貸款申請書所載內容及資料均為完整及正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儲蓄互助社職員,向馬偉昌批出一筆 57,060 港元貸款,而導致馬偉昌獲得利益,或該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WKCC524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