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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案11男女就刑期提上訴 其中10人獲減刑期2至6個月

on.cc 東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on.cc 東網
大批示威者於校園留守多日,並與執法部門發生衝突。

反修例示威2019年爆發,同年11月更蔓延至理工大學校園,大批示威者於校園留守多日,並與執法部門發生衝突。事後約1,200人被捕,當中9人承認暴動等罪,早前被判囚48至61個月不等;同案2男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各判囚6年。上述11人就刑期提出上訴,案件今(5日)於高院宣布裁決,裁定其中10人上訴得直,獲刑期扣減2至6個月不等;2名罪成被告亦嘗試就定罪提出上訴,唯被駁回。

提出上訴的9名認罪被告分別為明子軒、鄭卓琳、梁恭豪、莫紫微、施朗、林玉堃、張展銘、陳嘉鋒及謝源紹(現19至29歲);而2名罪成被告則為朱健君及馬健朗(現27歲)。

就刑期提出上訴的所有被告均援引梁子揚案作為判刑上訴的主要理據,指案發當日,梁案和本案被告為突破理大封鎖線在,逃走時均有向執法部門作出攻擊行為,上訴庭對梁案被告採用了3年的量刑基準;而本案的量刑基準卻比梁案提升一倍至6年。

上訴庭不同意本案判刑的量刑起點應為3年,並認同原審法官指本案被告如一支熟練的軍隊,以雨傘組成方陣防線,以弓箭及汽油彈等作出攻擊,較梁案被告更有系統地去攻擊,對峙時間更長,攻擊更主動和激動。但上訴庭接納各認罪被告承認的暴動罪為控罪時間較短和涉案範圍較小的交替控罪,原審中的量刑基準應略為下調。

上訴庭改判梁囚42個月;明囚43.5個月;莫、鄭、林、施、陳囚47.5個月;謝囚50.5個月;張囚56.5個月;朱囚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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