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涉衝燈撞的士致途人被波及 危駕致他人受嚴重傷害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駐守東九龍總區的 30 歲男警務督察,涉於 2023 年凌晨休班時,駕駛私家車在旺角疑衝燈撞到一輛的士,致該輛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途人及後需截肢。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早前裁定罪成。
暫委法官黃國輝周一(9 月 1 日)於區域法院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有悔意,考慮到他已還押 5 周,終判被告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聞判後於犯人欄內拭淚,其親友相擁而泣。
辯方:判監會造成毀滅性影響
辯方進一步求情時,引述報告及求情信指,被告個人自身,及在家庭上,均有強烈責任感及有承擔,在警隊工作有卓越表現,幾乎獲所有上司支持,亦有同袍為他撰寫求情信,可見他深受愛戴。
辯方強調,法庭要處理的是「一個受高度讚揚,由細勤力自律,對工作充滿熱誠,一生努力奮鬥,對本案有真誠後悔嘅被告」。本案已對被告構成極大挫敗,被告並非故意犯案,屬無心之失,案情較輕微,若判處即時監禁,會對被告造成不合比例、毀滅性的影響。被告已被還押 5 星期,對被告而言已屬教訓,對大眾亦有一定阻嚇作用。
辯方又指,被告於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可顯示他內心痛苦,語氣誠懇殷切,法庭可感受其內疚及悔意,希望讓他可回饋社會。
官早前曾指不考慮判社服令
法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指,被告於 2018 年大學畢業後翌年加入警隊,工作 5 年間獲 40 多次上司嘉許,他案發時駕駛經驗尚淺,駕駛時迷路及依賴導航,「睇錯」行人綠燈,並非故意衝燈。
法官形容,本案案情較案例輕微,而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有悔意,辯方審訊時沒有挑戰證人證供,只是爭議被告的行為未達危險駕駛的程度,而呈堂片段亦由被告的行車紀錄儀提供。被告已還押 5 周,認為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另須停牌兩年,自費完成駕駛改進桌程。
法官早前曾表明,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聽罷辯方進一步陳詞後,決定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早前曾指,被告希望法庭大發慈悲,判處社會服務令,讓他可繼續以警察身分,回饋社會以彌補過錯。
警方:被告正停職
被告姚新燊(30 歲,報稱警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3 年 6 月 5 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DC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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