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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女西貢村屋謀殺案 陪審團裁定道士謀殺及非禮、死者母教唆非禮全部罪成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4年10月15日09:20

2019 年 9 月,21 歲輕度智障女子被發現倒斃在西貢龍尾村屋,為中醫及道士的男子否認非禮及謀殺,而死者母親則否認教唆非禮,周二(15 日)在高院展開第 14 日審訊。法官杜麗冰完成引導,陪審團於早上 10 時 20 分退庭商議。
陪審團商議 5 小時後,一致裁定道士被告謀殺及非禮罪成,死者母協助及教唆非禮罪成,道士聞裁決時神情平靜,不時仰頭望向法官。案件押後至本周五判刑,道士續還押,而死者母即時還押。

女被告、死者母親吳馬如賡。(資料圖片)

案情:道士指死者「邪靈上身」 母睹女受襲沒帶求醫

控方共傳召 16 名證人作供,包括居於涉案單位附近的菲傭、警員、法醫及化驗師,另播放兩名被告的錄影會面。《法庭線》歸納案情,死者吳恩宇案發時 21 歲,為輕度智障及患聽寫障礙,曾就讀觀塘展亮技能發展中心。

吳的母親、女被告吳馬如賡當初經舊同事介紹,認識男被告張子材,到其中醫診所求醫,再跟隨他學習紫微斗數。2017 年 12 月,吳一家三口與張子材、張曦鐥兩師徒,共 5 人搬進西貢龍尾村。

張子材指死者約在 2018 年 2 至 3 月經常自言自語、「邪靈上身」,他曾用蚊拍、拖鞋及雨傘襲擊她。吳馬稱曾目睹張施襲,引述張指「打返啲唔好嘅能量出嚟,好似人哋啲刮痧」,又指死者表示不痛,沒有帶她求醫。

吳馬指,死者於 2019 年 8 月不肯進食和喝水,但會偷喝酒及吃黑豆。同月,張告知吳馬,死者與「陰人」性交,要用寫有符的假陽具「破處」。

她指聞言感猶豫,但張強調有需要,兩人到旺角購買假陽具。死者在進行儀式時已喝醉,張原安排由另一女徒弟處理,惟她膽怯沒完成,終由張本人戴手套接手。張曦鐥在旁協助,吳馬則「企喺門口唔敢睇」,聽到女兒高呼「好痛」時才望一眼。

張確認曾將事主頭撼牆、灌酒 法醫指死於肺炎

2019 年 9 月 1 日早上,張稱因死者不願起床,要求她坐上圓櫈,數度將其頭部撞向牆,「有適量嘅血出現」,又發現她偷酒喝,遂向她灌酒,死者父亦目睹此事。同日晚上 10 時,張發現死者躺在地上,但未有檢查其情況。

翌日凌晨 3 至 4 時,張發現死者保持同一姿勢,拍其臉沒有反應,遂通知其父母、徒弟張曦鐥。張上香詢問「祖師爺」,死者是否已「仙遊」,「祖師爺」展示聖筊。他稱曾感到死者有微弱呼吸,但認為「祖師爺」正確、自己感覺錯誤,著死者父報警,張另往垃圾站棄置圓櫈。

法醫傅家聰供稱,估計死者在凌晨 1 時半去世,而張向警方稱,曾將死者撼頭向牆,或能解釋其前額瘀傷。他指,死者頭部出血、酒精中毒引致肺炎,並強調死因眾多,包括神智不清、無法呼吸及無法郁動。

辯方結案:道士違照顧責任 證據指向誤殺

針對謀殺罪,本案不爭議的是,張承認曾將死者頭部撞向牆,其行為屬非法,但爭議張有否具嚴重傷害意圖。代表張的辯方大律師 Trevor Beel 指,死者面部傷勢相片看起來很可怕,惟根據法醫供詞,死者死於頭部受傷、酒精中毒引致的肺炎,強調面部傷勢非致死原因。

Beel 續指,證據不足以指證張謀殺,而是指向誤殺。張發現死者躺在地上時,沒有檢查其情況,知悉她呼吸微弱後亦沒為她召救護車,屬違反照顧責任,構成「嚴重疏忽誤殺」。

官引導:如肯定張具嚴重傷害意圖 須裁謀殺罪成

法官杜麗冰引導時指,陪審團可考慮死者傷勢、血跡位置等,裁定張是否有意圖造成死者身體嚴重傷害。若肯定張有造成死者嚴重受傷的意圖,可裁定謀殺罪成;若未能肯定張有上述意圖,則謀殺罪不成立,進而須考慮誤殺罪,即張對死者有否照顧責任。

官續指,如陪審團裁定張違反照顧責任、其缺失導致死者死亡,便構成「嚴重疏忽誤殺」,否則就屬於「非法危險行為誤殺」(法律 101 文章)。

針對非禮罪及教唆非禮罪,辯方力陳兩人真誠想為死者「驅魔」,當中不涉性元素。官指,陪審團須考慮死者是否同意進行儀式、被告言行以及眾人之間的關係,裁定儀式是否構成非禮。如陪審團裁定張的非禮罪不成立,吳馬的協助非禮罪亦不成立。

大律師:照顧責任涉「將另一人置危險之中」

就誤殺罪中的「照顧責任」,執業大律師胡栢昌接受《法庭線》訪問時解釋,該概念源自民事法律,就誤殺罪而言,可指當一人將另一人置於其明知或理應知道會造成生命危險的狀況,但沒採取合理措施消除風險,該人就可被裁定違反「照顧責任」。他指,醫生對病人、家長對子女關係是典型例子,但「照顧責任」不限於雙方關係或身分。

胡舉例,2015 年慈雲山車房爆炸案,被告維修汽車時對 3 名途人有照顧責任。他在修理期間引起爆炸,導致 3 人死亡,陪審團裁定 3 項誤殺罪成,判囚 8 年。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提到,推斷陪審團認為被告沒採取足夠步驟,確保汽車油缸的石油氣不會漏出,屬於違反照顧責任,造成嚴重疏忽。

男子被控非禮、謀殺 死者母被控教唆非禮

被告張子材(案發時 49 歲,報稱中醫)、吳馬如賡(案發時 53 歲,報稱家庭主婦),分別由大律師 Trevor Beel、Richard Donald 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王興偉代表。案件由法官杜麗冰及 6 女 1 男陪審團共同審理。

張被控猥褻侵犯另一人及謀殺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2 日期間的某日,在西貢龍尾村 131 號猥褻侵犯吳恩宇,並於 9 月 2 日在香港謀殺她。吳馬則被控一項協助和教唆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某日在香港,協助和教唆張猥褻侵犯吳恩宇。

HCCC15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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