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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李柱銘被撤太平紳士 1980年起獲委任至今44年 8.18案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4年12月27日10:48

政府周五(27 日)憲刊公布,特首李家超即日起撤銷李柱銘的太平紳士委任。李柱銘為民主黨創黨成員、本港年資最深的資深大律師,他在 1980 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至今任期 44 年。
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特首可在 4 種情況下撤任太平紳士,包括該人曾因定罪而被判罰監禁或緩刑。翻查資料,李柱銘涉及 2019 年 8 月 18 日的「流水式集會案」,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緩刑。李等被告今年 8 月被裁定終極敗訴,維持定罪。

終審法院 2024 年 8 月 12 日就 8.18 流水式集會案宣判,李柱銘等 7 人終極敗訴,維持參與非法集結罪定罪。李當天到終院聆聽判決。(資料圖片)

李自 1980 年起獲委任

據紀錄,李柱銘於 1980 年 6 月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至周五已屆 44 年。現時政府行政署載列的太平紳士名單,已查無李柱銘的名字。

翻查《太平紳士條例》及相關年報,太平紳士有多種職能,包括巡視羈押院所或探訪被扣留者、擔任諮詢小組成員,以及履行特首不時委予的其他職能等。

法定四情況 特首可撤委任

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特首可在 4 種情況下,藉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太平紳士的委任:

(1)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緩刑;
(2)該太平紳士患有《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
(3)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後,離開香港並連續 6 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除非是得特首批准而不留港;
(4)特首顧及公眾利益等後認為該太平紳士不再適合和適當繼續獲委任。

李涉 8.18 案 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李柱銘涉及 2019 年的「8.18 流水式集會案」,經審訊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 11 個月、緩刑 24 個月。他其後與同案另外 6 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他們「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罪則維持定罪。
李等 7 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4 年 8 月被裁定終極敗訴,維持「參與」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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