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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3歲女家中昏迷後不治親父否認謀殺 控方:被告搖晃死者、曾稱「當狗咁教」

法庭線 The Witness

更新於 02月17日10:38 • 發布於 02月17日10:38

2020 年 7 月,37 歲男子趁同居女友外出買早餐時,涉搖晃 3 歲女兒導致昏迷,又聲稱女兒跌下床及「跣倒」。醫護其後發現女童大腿內側有瘀傷,認為女童疑為搖晃兒童綜合症。女童留院 11 日後不治,當日亦為其生日。被告早前承認虐兒罪,否認謀殺罪,周一(17 日)在高等法院受審。
控方引述被告與女友通訊紀錄,被告提到「要當(女兒)係狗咁教」、「要打要罰到佢服從」,又指不能容忍死者哭泣及「瀨尿」,並曾為此趕兩母女出門口。案件周二(18 日)續審,料傳召死者母親作供。

控方不接納被告認誤殺

被告劉佳坪(案發時 37 歲,報稱送貨員)被控虐兒、謀殺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至 7 月 18 日,故意襲擊、虐待梁雅思,以及於 7 月 29 日在香港謀殺梁雅思。庭上透露,被告承認虐兒罪,另承認誤殺罪,不獲控方接納。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辯方由大律師張耀良、陳思齊代表,案件由法官黎婉姫及 4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開案:被告因向女友淋通渠水入獄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承認事實時,形容本案是一宗沉重案件。她指,被告與梁小欣為情侶、沒有結婚,梁於 2017 年 7 月 29 日誕下梁雅思,她因早產曾留院觀察一個月。雅思出生兩周後,被告與梁小欣爭執,向她淋潑通渠水,導致她多處燒傷、住院一個月,被告因事件被判監 20 個月。

控方續指,雅思在事件之後,先後居住在保良局收容所、寄養家庭,梁小欣平均每周探望及照顧雅思一次。2020 年 1 月,社署將雅思交給梁小欣照顧,兩人同住在深水埗一分租單位。同年 4 月,被告出獄,搬往與梁母女同住。

5 月中旬起,被告對雅思越來越嚴厲、粗暴,經常指罵雅思,又向梁小欣提出,雅思不可再姓「梁」,需跟他改姓「劉」。被告又多次襲擊及虐待雅思,包括在她哭泣時,多於一次捉緊其肩膊,不停前後用力搖晃、維持 10 秒,直到她不再哭泣。當雅思受傷時,被告亦沒帶她接受檢查及治療。

控方指,7 月上旬左右,單位鄰居聽到梁的單位傳出爭執聲、男人發脾氣責罵女孩的聲音、女孩哭泣聲、拳頭打牆聲,以及有人或物件撞擊在牆或地下的聲音。

開案:被告聲稱女兒跌下床

控方續指,同年 7 月 18 日早上,梁外出買早餐前,看到雅思與被告說話,「呢一個畫面係梁女士最後一次見到雅思係清醒、正常嘅畫面」。約 10 分鐘後,梁致電問被告想吃甚麼,被告稱雅思跌下床,並與梁視像通話,展示雅思情況,梁遂著被告報警。

被告在雅思昏迷後 8 分鐘報警求助,指雅思在家中「跣倒」。當梁返回單位後,發現雅思在床上、眼睛半開合及沒有反應,被送往明愛醫院搶救。被告向醫生稱雅思跌下床、四肢抽筋約一分鐘。

雅思其後被送往瑪嘉烈醫院兒科深切治療部,護士看到雅思左右大腿內側有瘀傷,醫生認為是「搖晃兒童綜合症」,導致雅思急性腦膜下出血、缺氧性腦損傷、視網膜和視網膜前污點狀出血。雅思留院 11 日,延至同月 29 日不治,當日亦為其 3 歲生日。

被告於雅思昏迷當日被捕,翌日進行兩次合共 250 分鐘的錄影會面。控方指,被告虛假地表示,除了罰雅思望牆、「掹自己耳仔」、打其屁股外,沒作出其他懲罰。

控方引被告所發訊息指不能容忍女兒尿床

控方指,被告與梁小欣的 WhatsApp 訊息顯示,被告提到「要當雅思係狗咁教」、「要打要罰到佢服從自己」,又指不能容忍 2 歲的雅思哭泣及「瀨尿」,亦因此曾趕兩母女出門口。控方指,陪審團可透過通訊紀錄,考慮被告心態,包括為何多次虐待、猛烈搖晃雅思。

控方指,被告與雅思獨處期間,曾搖晃對方,又引述法醫報告,指雅思死因為頭部受傷連帶支氣管肺炎,又指跌下床並不會造成雅思死亡,用力、劇烈及重覆搖晃才會造成死亡。

控方:若出於盛怒而具殺人意圖

可裁定謀殺罪成

控方指,本案不爭議被告非法殺死雅思,核心議題為被告有否殺死雅思、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意圖,指陪審團不必考慮被告要有預謀、計劃,只需要肯定被告出於盛怒、忍不住脾氣,而出現上述意圖,導致雅思死亡,即可裁定謀殺罪成。

另外,控方指雅思母親稍後會作供,包括講述她曾吸毒,但懷有雅思後決心戒毒。控方又向陪審團說:「可能你會問,被告咁樣對個女,梁女士作為媽媽冇責任咩?」

控方續稱:「當然有,控方絕對唔係話,梁女士係一個完美嘅媽媽,佢做嘅好多人生決定,你可能都未必會認同,被告向佢灑潑腐蝕性液體,佢仍然選擇繼續同被告一齊,到後來被告襲擊同埋虐待雅思,梁女士亦冇帶雅思離開被告,都冇保護好雅思。但係本案,冇爭議嘅係,受審嘅係被告,佢先係非法殺死雅思嘅人」。

HC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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