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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傷者阿Mo入稟索償 官指「舞館」有意迴避 限期內不抗辯作缺席判決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02月04日10:38

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紅館演唱會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就其「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醫療費等賠償。
案件周二(4 日)在區院處理,「舞館」繼續沒派代表應訊,亦沒有接收申請方的文件。法官羅麗萍認為公司有意迴避,又指意外距今已兩年半,再押後聆訊對當事人沒有幫助,頒令若公司未能在 42 天內提交抗辯,法庭將頒下對申請人有利的「非正審判決」,直接進入評定賠償程序。
法官又指,由於申請人全身癱瘓,很可能會評定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案件押後至 7 月 4 日再進行指示聆訊。

官:有跡象「舞館」迴避接收文件

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答辯方繼續沒有代表出庭。入稟狀指,李於 2022 年 7 月 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 27 歲、月入 $73,720 。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確認,入稟以來七度以郵遞、掛號及派送到答辯方公司註冊地址的形式,向答辯方派遞文件,對方均沒有接收文件。法官接納申請方已盡力派遞文件,並認為有跡象顯示答辯方很可能迴避接收文件,將會在答辯方缺席下繼續聆訊。

「舞館」董事、公司秘書已辭職

申請方續指,早前查冊發現答辯方的董事和公司秘書在 2024 年 9 月 16 日辭職,其後沒再更新接替的董事和公司秘書名單。

法官羅麗萍質疑,一間註冊公司不可能沒有董事和公司秘書。申請方即時再查冊,確認答辯方仍然沒有列出董事和公司秘書名單,又指根據程序,公司註冊處會嘗試聯絡前董事,若不獲回應,將剔除公司註冊。

法官另關注,申請方為何向答辯方索取保險文件?申請方解釋,雖然答辯方曾被勞工處票控「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而被定罪,但勞工處在調查時,曾接觸「亞洲保險」(Asia Insurance),故申請方欲申請押後聆訊,向「亞洲保險」進一步了解詳情,待索取與保險相關的文件。

官:答辯方不抗辯可頒簡易判決

申請方又指,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表示仍在調查案件及判斷法律責任,因此申請方暫不打算索取簡易判決。

法官質疑,本案的答辯方只有「舞館有限公司」,只要申請方證明答辯方是僱主,而答辯方沒有抗辯,法庭便可直接頒下簡易判決、判斷法律責任誰屬及進入賠償程序。

法官續指,本案獲廣泛報道,涉事的演唱會製作牽涉許多公司,可能有不同分判商,但本案是僱員補償案件,判決不會阻礙申請人再追討演唱會的「大判」或其他分判商。

申請方:勞工處調查未完成

官指不應再押後

法官強調,意外距今已兩年半,「押後聆訊對你的當事人沒有幫助」,並引述《僱員補償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讓僱員盡快解決案件和取得賠償,反問申請方在答辯方迴避及缺席下「為何還要等待?再延誤聆訊對申請人有甚麼好處呢?」

申請方解釋,他們一直向勞工處索取文件,但由於有一宗尚未審結的刑事案件,勞工處仍在考慮可否披露文件,申請方仍要等候調查進度,及索取詳細的醫療報告。

官:若答辯方不回應

將開始評定賠償

法官則認為,答辯方自去年 8 月一直缺席聆訊、沒有回應,法庭不會給予更多時間;基於申請人全身癱瘓,法庭會接納呈遞主診醫生的醫療報告,又指很可能會判定申請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法官最終頒下「指明事項令」(unless order),答辯方若未能在 42 天內回應申請方的誓章,法庭將頒下對申請人有利的「非正審判決」(interlocutory judgment),進入評定賠償的程序;若答辯方未能在 42 天內提交證據,他們將不能呈遞任何證據。

案件押後至 7 月 4 日再進行指示聆訊,待申請方索取保險文件。法官在休庭前特別提醒申請方代表律師,向當事人建議適當的行動,盡快結案。

藝能3職員被控 

押後5.6結案陳詞

另外,MIRROR 演唱會 2022 年發生事故後,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2 男 1 女被起訴串謀欺詐罪,指涉事的 LED 顯示牆和吊掛裝置,實際超重共逾 3 倍。3 人否認控罪。案件正於區院審理,原定周二結案陳詞,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審訊押後至 5 月 6 日續。

勞工處另向「協興隆」、「藝能」及「舞館」3 間公司控以 15 項傳票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等;3 間公司分別被罰款 13 萬至 42 萬元。

DCEC3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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