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及非禮未成年親女罪成、判監13年 曾有非禮胞妹案底 官斥沒反省、變本加厲
一名女童報稱自約 6 歲起遭親生父親非禮,包括強逼口交,再於 8、9 歲時遭父強姦,即使反抗叫停,但父繼續、反稱「好舒服㗎,忍一下,好快搞掂」。親父經審訊後,強姦、非禮等 5 罪成,周四(18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3 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嚴重違反對女兒的誠信,對非常年幼的事主接二連三作出令人髮指的性侵行為。而他於 2003 年有非禮胞妹的案底,「想不到的是,被告不但沒有因為該定罪反省,反而在 13 至 15 年後變本加厲,開始向自己的親女兒下手,作出更卑劣可恥的一系列罪行」。
對於辯方求情稱,被告是新移民,年幼隨家人來港,因家境、環境而變得性格孤僻,親友求情稱他孝順、本性善良,官都不認為構成減刑因素,並指他沒珍惜與家人關係。
強姦、非禮親生女兒罪成
被告 T.S.O.(現年 45 歲),被控 6 罪,包括各一項強姦、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 4 項猥褻侵犯罪,全部涉及同一名事主、其未成年親生女兒 X。控罪則指,他涉於 2016 年至 2018 年向未滿 16 歲的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2018 年至 2023 年四度非禮 X;2019 年強姦 X。
綜合庭上,被告自被捕起一直還押,他與 X 的生母亦於 2023 年離婚。被告其後否認全部控罪,事主須出庭作供。經審訊後,除一項非禮罪外,被告其他 5 罪全數罪成。
案情:要求 6 歲親女口交
據法官覆述罪成相關案情,指非禮事件最早發生於事主約 6 至 8 歲、就讀小一時,當時約 35 至 37 歲的被告,要求事主進入主人房內一同觀看色情影片,期間伸手摸事主的胸部、要求她模仿片中動作。
其後兩人洗澡,被告以雙手摸她的胸部及下體,再要求事主為其口交,過程中提及要事主「含乾淨」,並大力捉住其頭部加速,至射精時推開她頭部,自己用手接精液。
案情:強姦 8 至 9 歲親女
沒用安全套
案情續指,至事主 8 至 9 歲、就讀小二至三時,被告要求事主脫衣、睡在主人房的床上張開雙腿,其後為事主口交,事主感難受、要求被告停止,惟被告沒理會,稱「ok 喇,夠濕喇」後,再要求事主為其口交、不要咬到他,其後嫌事主太慢,再次用手捉其頭移動,而射精時推開事主及以紙巾接精液。
其後兩人返回房間,被告要求她張開腳,事主曾夾腳表示不同意,惟遭被告用力分開、插入,事主感痛叫停,被告覆「好舒服㗎,忍一下,好快搞掂」並繼續,更要求事主轉姿勢、坐在他上面,再要求事主自己調節速度、「坐落啲、成條插入去」。
事主就範,過程中被告沒用安全套,又問事主會否吞精,事主拒絕。事主又說不記得性交多久,但感陰道痛,及「自己好似污糟咗咁」。
此外,至事主 9 歲、被告搬走前一晚,被告趁事主睡覺時,伸手入事主褲內,以 3 至 4 隻手指摸她下體,又隔衣摸胸。事主的母親目賭被告伸手入棉被,遂指責被告,問他正做甚麼。
另外兩項非禮罪發生於茶餐廳,當中一罪罪成,指當時同桌除被告和事主外,亦有事主的祖母、胞弟。被告坐她身旁,在餐桌下用手,下而上摸其大腿內側,事主曾避開、夾腳抗拒,但遭被告分開雙腿,為時數分鐘。
事主有自殺念頭 須長期心理治療
周四庭上判刑前,辯方表示不會質疑事主的創傷報告,另口頭補充稱本案案情「未至最嚴重」,希望法庭不要下達粉碎式刑罰,讓他「放返出嚟,行返條正路」。
法官則指,據呈堂的原訟庭及上訴庭案例,父親侵犯親生女兒的情況,多以判監 12 年為量刑起點;辯方稱不質疑。
法官其後讀出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她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持續遭受侵入性閃回,另有自我認知扭曲、自殺念頭、不良適應的應對行為,例如輕率進入高風險關係,亦有家庭系統內嚴重情感及關係障礙,須接受全面而長期的心理治療。
求情:被告「徹底地輸了一個家庭」
官:與人無尤
法官亦讀出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在內地出生,8 歲時隨家人移民香港,到埗後因經濟差、不能適應新環境,父母不久在 2003 年離婚,此後與母親相依為命,亦與父親失去聯絡,在校總是被欺負對象,性格變得孤僻沉默。
他其後完成中五,令母親安慰,之後修讀電腦、任資訊顧問,工餘時進修日語。結婚後,每年都帶妻子和事主其另一兒子旅行。另接獲 5 封求情信,提及被告孝順、本性善良、有正義感、對慈善不遺餘力。
不過法官指,除了被告的母親,其他撰求情信者,可能不知被告曾於 2003 年有一宗猥褻侵犯案底,亦可能不知或不信被告曾對本案事主作出一連串卑劣性侵行為。對於辯方求情稱,被告是本案「百分百的大輸家、徹底地輸了一個家庭」,又說自被捕後每次見到母親探他,面前是愁眉深鎖的老人,法官表示「他面對如此景況與人無尤」。
官斥被告曾侵犯胞妹
變本加厲再對親生女下手
法官其後進入量刑,指審訊時被告把與家人過往多年旅行、生活照等呈堂,顯示一家曾度過愉快融洽日子,「可惜被告沒珍惜與家人關係」,嚴重違反父親對親生女兒的誠信,對非常年幼的事主接二連三作出令人髮指的性侵行為。
法官續指,被告曾於 2003 年,即在 22 歲時,在家中睡床上,侵犯仍是女童的胞妹,涉手摸她胸部及下體,由胞妹向教友披露事件揭發。當時他不認罪,審訊罪成判監 9 個月,「想不到的是,被告不但沒有因為該定罪反省,反而在 13 至 15 年後變本加厲,開始向自己的親女兒下手,作出更卑劣可恥的一系列罪行」。
法官斥,辯方求情提及他失去一切,「其實都是咎由自取」,又指被告有此性侵紀錄、曾受法律制裁,「但明顯地他沒有悔改,不但沒有克服自己的心魔,反而向親生女兒一而再,再而三地下手」。此外,事主事發時非常年幼,被告沒用安全措施等,亦不認罪、要傳事主作供,再次提起其遭遇,加重其負擔等,都是加刑因素。
法官最終就強姦罪以判監 12 年為量刑起點,就「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起點定為監禁 3 年,其餘非禮罪則以判監 4 年、1 年半及 1 年為量刑起點,全部控罪不獲減刑,而考慮量刑整體性後,部分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囚 13 年。
HCCC2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