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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男承認三度在家中強姦11歲女兒 還押9.23判刑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4年09月10日08:13

35 歲男子承認於 2021 年間,在寓所三度強姦 11 歲女兒,事後著女兒不要告知母親。他周二(10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 3 項強姦罪,法官陳慶偉押後至 9 月 23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冇面目見個女,因為我搞咗佢。」辯方求情時承認,本案涉及違反誠信,案情嚴重,犯案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但被告沒有拍攝過程,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法官指,在其職業生涯中未曾判處強姦案被告低於 5 年的刑期,更曾判處強姦親女的被告監禁 18 年,著控辯雙方研究案例。

案情:被告三度強姦 11 歲女兒

控方引述被告背景指,他於中國內地中三畢業。

案情指,事主 X 案發時 11 歲,與母親 Y、被告及其胞弟,一家四口於沙田的公屋同住。於 2020 至 2021 年間,被告因失業大部分時間均留在家中,母親 Y 則會兼職工作,一家人主要依賴綜援為生,直至被告於 2021 年覓得運輸工的工作。

在 2021 年 3 月中旬,當天下午 4 時,被告與 X 及胞弟均在家中,而胞弟在客廳玩 iPad,而被告及 X 在廚房晾衣服。X 當時身穿短袖睡衣及短褲,被告只穿短褲。案情指,X 曾經突然拉下被告的褲子,而被告再把褲子穿好。X 之後離開廚房前往睡房。

案情續指,被告及後到睡房摸 X 的胸部,又用手指插入 X 的私處,隨後再於沒有戴安全套的情況下以下體插入 X 的私處。過程中,被告指 X 頑皮,X 一度掙扎但遭被告無視。事後被告向 X 道歉,X 不予理會。

約一個月後,當時只有被告及 X 在家。被告摸 X 的胸部、大腿及私處。X 拒絕被告,但不獲理會。被告再次沒有使用安全套以下體插入 X 的私處,期間 X 曾掙扎。被告事後均會叫 X 不要告訴母親。

同月底,被告與 X 及其胞弟於家中,被告再次把下體插入 X 私處。X 事後到廁所哭泣。

案情:X 同學母揭發事件

及至同年 5 月,X 向同學透露遭被告性侵,同學借手機讓 X 向母親發訊息,訊息提到 X 希望母親與被告分開,因為她遭被告性侵。同日 X 的母親與被告對質,並要求被告搬走。

及至 6 月,同學的母親發現手機中的訊息,當 X 到訪同學家中時,在同學的母親提問下,X 披露事件。同學的母親遂聯絡學校社工跟進。同年 9 月,X 的母親接獲學校社工來電,建議就性侵一事帶 X 做身體檢查及報警處理。

被告於 2021 年 9 月被捕,他在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冇面目見個女,因為我搞咗佢。」

被告 L.K.H (案發 35 歲,運輸工)承認 3 項強姦罪,控罪指被告於 2021 年 3 月至 4 月 16 日期間,三度於香港強姦 X。

HCCC38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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