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食環署檢走大批月餅 官裁膳心小館申訴有效 8.8再訊料排期審理
2024 年 8 月,社企「膳心小館」月餅疑遭投訴來歷不明,被食環署查封貨倉內大批月餅,至同年 12 月再檢走該批月餅。「膳心小館」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及賠償。
裁判官彭亮廷早前聽畢雙方陳詞,周五(1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申訴有效,將以民事標準處理,由膳心一方肩負舉證責任。署方指,膳心小館不僅要指出事實,還須指出署方檢取月餅為何不合法,署方才可考慮傳召甚麼證人。官指,應由署方自行決定,並質疑「咁又變咗 mini trial(迷你審訊)㗎啦喎⋯咁咪沒完沒了?由頭到尾我都覺得,我唔知個事情點解會搞到咁複雜」。
署方另指,膳心因應同一事件被票控無牌包裝,擔心兩案結果「有機會互相違背」。官質疑言之尚早,又認為該案主審官可有自己裁斷。案件押至 8 月 8 日再訊,屆時料可排期審訊。
上月爭議申訴是否有效
原告為膳心小館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兩名被告依次為食環署署長、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由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案件由裁判官彭亮廷處理。
雙方上月就 5 個議題陳詞,包括申訴是否有效、如何規範申訴程序規則、法庭如何處理申訴、如何進行申訴以及訟費。食環署一方另指,膳心小館正牽涉一宗無牌包裝的食環票控案件,希望法庭無限期暫緩本案,直至刑事訴訟程序完結,再重啟本案聆訊。
官裁申訴有效 以民事標準處理
裁判官引述《裁判官條例》、與海關沒收令有關的上訴案件,例如「TSANG KOON AH 案」、「黃瀚笙案」等,顯示裁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不局限於審理刑事案。
官裁定,膳心小館所提出的申訴有效,又指「黃瀚笙案」對本案有極高參考價值,傳召證人程序、舉證責任、舉證標準,一概跟從該案原則。換言之,膳心小館一方肩負民事標準的舉證責任,指出事發經過,食環署一方則可以傳召證人、提證據反駁。
官指,將排期處理是次申訴,不會向審理食環票控案件的九龍城裁判法院透露本案,申訴結果亦不會影響該案。他又指,膳心小館一方承諾,即使本案勝訴,亦不會要求即時取回涉案月餅,該批月餅依然是票控案件的證物。
訟費方面,官指涉案條例沒賦予法庭權力頒下訟費命令,故無論本案最終結果如何,裁判法院沒有權力或權限,作出訟費命令。
署方要求膳心小館列出指控
官質疑沒完沒了
食環署一方表示,膳心小館一方不僅要指出「事實」,還要指出為何認為署方檢取月餅是不合規、不合法。她指,搜查、檢取行動涉及多名職員,膳心小館一方要清晰提出指控,署方才可考慮傳召哪位證人。
官指,這應由署方自行決定,「去諗吓傳咩證人,去證明你哋檢取合法,你可以好簡單話『我有法庭搜查令』,講完,句號㗎」。官又質疑,署方提出此議題,「咁又變咗 mini trial(迷你審訊)㗎啦喎⋯咁咪沒完沒了?由頭到尾我都覺得,我唔知個事情點解會搞到咁複雜」。
署方:擔心本案影響另票控案
署方另指,本案證據與票控案件重疊,擔心本案結果影響該案,「有機會互相違背」。官則指「我自己覺得唔會,大家行使緊唔同權力去處理嗰批月餅」。
署方指,兩案同涉及食環職員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的權力,如膳心小館在本案勝訴,即指署方沒有法律權力檢取月餅。官回應「依家(提出)會唔會言之尚早?」,又指該案主審官可有自己裁斷。
署方再表示,希望法庭暫緩本案,直至票控案件完結,再重啟本案聆訊。官則指,署方應早於首提堂時向主任裁判官提出,現時法庭只能聽從主任裁判官指令,「我哋係一個團隊,佢畀我嘅指示我就要遵從,佢話要聽呢個聆訊,裁斷咗係咁,咁咪叫返你哋排期囉」。
他形容,署方是「無限輪迴、不斷循環」,重申自己無權暫緩,「每一個法庭都有受到大眾監察⋯嚟到就要去裁斷」。
料下次提堂排期審訊
署方重申,關注膳心小館一方指控。官稱,「其實你差不多唔需要理會佢講咩嘢都得㗎,點解你要咁在意佢要講咩呢,佢來來去去咪話你唔合法囉,你仲想佢講咩嘢呢」。
官又舉例指,幾年前的暴動、非法集結案件,都是控方自行決定證人人數,「控方鍾意傳一個夠,或者係傳一個 PC(警員)、一個沙展加個 commander(指揮官),唔會問法庭夠唔夠㗎」。
官最終下令雙方交換證人陳述書,押後至 8 月 8 日再訊,屆時料排期審訊。
條例訂明法庭可令歸還食物或賠償
申訴書指,被告於 2024 年 12 月 11 日,於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某室檢取和移走一些食物,庭上透露為月餅。原告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向法庭提出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以及賠償。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訂明,「任何人如認為根據公職人員條文將任何食物或藥物檢取和移走,或加上標記、印記或其他名稱,或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令其感到受屈,可於有關作為作出後 72 小時內向法庭提出申訴,而法庭可完全或部分確認或拒准有關作為」。
條文續指,「如法庭拒准有關作為,須命令歸還被檢取和移走的食物,而有關食物如已遭銷毀或已以其他方式處置,或不再適宜供人食用(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在命令作出時已因有關作為而致貶值,則法庭須命令當局付出一筆法庭在顧及個案情況下認為公正的款項以作補償」。
翻查資料,食安中心於 2024 年 9 月公布的月餅調查提到,186 個樣本均通過檢測,包括「膳心小館」的月餅。
KTMP16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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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keLuk12月就包月餅,其實都幾恐怖4小時前
- 赤心食環搞到班🔵🧟♂️過唔到中秋🤣🤣🤣18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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