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融資入稟追陶婉芬1.3億元欠款 高院判直接勝訴
東方融資有限公司去年5月入稟高等法院,向陶婉芬及銘裕有限公司追討欠款共1.3億港元及逾期還款利息。要求法庭下令兩名被告還款。原告早前向法庭申請剔除兩名被告的抗辯,高院今(24日)頒判詞,認為被告抗辯理由不成立,下令剔除;原告就陶婉芬方面可獲直接勝訴,陶須償還1.3億港元欠款及利息。就銘裕有限公司的判決,則容後作書面處理。
原告是東方融資有限公司,兩名被告依次是陶婉芬(To Yuen Fang Louise)和銘裕有限公司(Eminent Gain Limited)。據入稟狀透露,根據原告與陶婉芬於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間所簽訂的一份貸款協議以及兩份補充協議,原告借出1.94億港元予陶,作為抵押人的銘裕有限公司,則將其擁有位於香港中半山的兩個住宅物業及兩個停車位,以一切款項形式的第一按法定押記抵押予原告。根據上述的協議和相關文件,兩名被告現欠原告本金1.3億港元及逾期還款利息。
原告於2024年10月8日向法庭申請剔除兩名被告的抗辯。根據判詞,陶婉芬提出的抗辯理由包括她就着貸款事宜曾跟「O-Bank」達成交易協議。就此,法官認為,案中只顯示她曾跟甚至並非「O-Bank」員工的中間人聯絡,最多只能說,雙方有初步商討。肯定的是,雙方未達成協議。正如原告方指,如果有協議達成,大家都會期望被告會呈上相關文件,例如電郵往來、申請表等。陶沒有這樣做是難以解釋,亦反證協議不存在。
另外,被告指,原告曾口頭承諾容許遲交利息。法官接納原告說法,即該承諾在商業上不合邏輯,形容相關承諾難以置信。法官認為,所謂口頭承諾,只是被告方事後才添加的說法,並非事實。綜合上述原因,法庭認為被告的抗辯並沒有依據,將陶的抗辯及反申索剔除,陶須償還1.3億港元;截至2024年4月6日,支付利息124.8萬港元;2024年4月7日起,以年利率11.52%計算,直至還款日。至於次被告,因其沒有任何代表且沒有抗辮,原告申請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法庭會以書面處理。
案件編號:HCA 9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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