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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指虐殺初生男嬰案 陪審團一致裁定兩被告謀殺、殘暴對待兒童罪成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06月11日04:37

2019 年 8 月,約一個月大男嬰昏迷送院,6 日後逝世。7 人陪審團周二(10 日)一致裁定孟加拉籍父母謀殺、殘暴對待兒童兩罪成。兩人聞判時表現平靜。法官感謝陪審團,將案押後至周三判刑,兩被告還押。
案情指,男嬰腦出血、肋骨等多處骨折。辯方指被告猜測是兩歲大的長子誤傷弟弟。控方則引專家證供反駁,指唯一可能是兩人傷害男嬰,涉猛烈搖晃,或者一人犯案另一人沒阻止。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需考慮被告有否謀殺或者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若知悉其行為幾乎必然會導致嚴重受傷,亦可構成謀殺意圖。

陪審團達一致裁決 兩被告聞判平靜

案中死亡男嬰何義文(Hossain Iyman),在 2019 年 7 月出生,有一個 22 個月大的哥哥。義文同年 8 月 24 日被送入明愛醫院,同日被送至瑪嘉烈醫院兒科深切治療部,同月 30 日去世,終年僅 53 日大。

案件在高院經歷 21 天審訊,陪審團周二退庭商議逾 4.5 小時後作出裁決。

女被告身穿黑色長裙及紫色外套應訊。男被告則穿杏色上衣及黑色褲子,他等待陪審員入庭期間,神情緊張,一直抖腿,手不斷摸臉及頭髮,並到處張望,亦偶有回頭看女被告。兩人聽取裁決均表現平靜。

陪審團作出裁決後,法官胡雅文表示,陪審員的工作並不容易,明白參與是次聆訊對他們的生活造成困擾,感激他們付出的時間及努力。

控方引用醫生證供:

被告十分冷靜、高度懷疑虐兒

控方指控義文身上的傷勢是由兩被告造成。曾經診治義文的醫生均供稱,義文送院時情況危殆,陷入深度昏迷、瞳孔放大、體溫過低、心跳過緩,四肢幾乎沒有活動,臉上亦有傷痕,在兩邊面頰、鼻翼、鼻梁和額頭。

明愛醫院兒科醫生盧溢樟指,他曾問及男被告為何要帶義文求醫,男被告稱義文一星期內持續發燒,但沒為他量體溫;至於臉部瘀傷,則是因為長子(案發時約兩歲)吸啜義文的臉部,留下俗稱「咖哩雞」的吻痕。

男被告又指,懷疑長子在送院日的早上,曾經從行李箱跳下,坐在義文臉上,當時義文哭了一會兒,但其後喝奶情況不理想,便帶他求醫。盧庭上形容,男被告當時以「擠牙膏式」回答,而且表現十分冷靜,有別於一般家長。

明愛醫院副顧問醫生陳昌煒指出,義文當時腦部嚴重顱內出血,多條肋骨斷裂,相信這些傷勢不會是由意外造成,故此高度懷疑屬虐兒個案。陳又指,男被告對於義文受傷原因的說法並不詳細,與許多懷疑虐兒情況脗合。

控方傳召醫生、法醫及教授等作供,部分屬專家證人。上排左至右:保延聰、陳鳳英、陳昌煒;下排左至右:郭嘉琪、朱昭穎、盧溢樟、何頌琛(資料圖片)

專家證人:脗合「搖晃綜合症」

傷勢不可能由哥哥造成

控方亦連日傳召多名專家證人作供。法醫郭嘉琪指,義文腦部重創,腦幹近中央位置出血,左右兩邊共 9 條肋骨骨折,包括右邊第一肋骨,大腿近膝蓋位置即幹骺端(metaphysis)亦有骨折。她判斷,義文死於腦部致命性創傷,而部分骨折位置近脊椎,相信由大力擠胸所致。

腦神經外科醫生黃瑞濤指,義文腦部出現急性腦硬膜下出血及多處皮質創傷,由於他的腦部出血位置相對廣,亦接近大腦中央,故與曾遭重複搖晃的情況脗合。

中大醫學院影像及介入放射學系教授朱昭穎指,初生嬰兒「未識行、未識走」,肋骨骨折「非常唔尋常」,尤其是人的第一肋骨較短,並有鎖骨保護,需要較大壓力才能折斷,令人懷疑是由人為因素造成。

骨科專科醫生陳世強則指,初生嬰兒的幹骺端骨頭較厚,需持續猛力拉扯、扭動才能造成骨折,一個 22 個月大的幼童(長子)極不可能有能力弄斷嬰兒的大腿骨頭。

兒科副顧問醫生陳鳳英則指,義文很大可能被舉起搖晃,大腦因為加速、減速的力量導致腦內大範圍出血,期間胸部被大力擠壓導致骨折,大腿亦因承受壓力造成骨折,所有症狀皆符合「搖晃嬰兒綜合症」及虐兒狀況。

綜合多名醫生供詞,他們均指,義文的嚴重傷勢不可能是由長子所造成,亦與傷勢不脗合。其中陳鳳英解釋,長子只得 22 個月大,以其手掌大小及力度而言,都不足以做到搖晃嬰兒的動作,亦無可能有足夠力量擠壓義文的胸腔。

法醫郭嘉琪亦指,倘若義文傷勢是因長子造成,義文臉上一般會留有腳印,臉骨及頭骨亦會骨折,但這些傷勢並沒有在義文身上出現。

辯方:被告估計長子跳至男嬰上

誤以為情況不嚴重

辯方則主張,義文的嚴重傷勢是由長子造成。根據庭上播放、兩被告與警員的錄影會面片段,男被告曾稱長子會爬上行李箱再跳下床褥,並會襲擊義文,包括咬及踩義文頭部、掉電話擊中義文頭部等。

女被告亦向警方透露,自從義文出生之後,長子便開始妒忌,她曾見過長子踩義文肚子,抓義文臉和身體等。她認為,義文臉頰的紅印是長子吸啜而成。

女被告作供:送院日早上

見長子躺在義文身上

兩被告均選擇出庭作供。男被告供稱,案發當日早上他曾聽到義文大聲哭泣將近 20 分鐘,其後情況轉差。他因急需要現金乘的士到醫院,故先到當舖抵押妻子的金飾,換得現金再動身往醫院。

女被告則形容,長子算是一個「難搞的孩子」(庭上翻譯:a difficult child),她曾多次目睹長子從行李箱跳至床褥,有次甚至落在義文附近。她指,案發前一晚曾在餵奶期間聽到義文胸腔發出聲響,體溫亦比平常高。

女被告續稱,翌日早上聽到義文大聲哭泣,醒來見到長子躺在義文身上,臀部坐在義文的胸,背部則在義文臉上。其後,她再聽到義文哭聲,遂開始餵奶,始發現義文四肢未能正常郁動,眼睛開合較差,便決定與丈夫一同帶義文去看醫生。

兩被告均指,他們估計義文傷勢是因長子從行李箱跳至他身上造成,並強調當時只是覺得義文情況不妥,但不至於嚴重,故當時未有召救護車或趕往醫院。

官引導:需考慮謀殺意圖

可考慮環境證據作推論

法官日前引導陪審團指,由於本案沒有兩被告傷害男嬰的直接證據,陪審團可考慮環境證據作出推論,判斷其中一人曾否猛烈搖晃男嬰,導致最終死亡,例如控方指稱兩人花 90 分鐘才帶男嬰往醫院等,亦可考慮辯方提出長子可能曾經弄傷男嬰的可能性。

官亦指,控方依賴「從犯刑責」(accessorial liability)舉證,指稱倘若其中一名被告犯案(主謀)期間,另一人有機會阻止但選擇旁觀,其不作為可被視為協助及鼓勵主謀(aiding and abetting),故需與主謀負上同等刑責。

官解釋,控方毋須誰是主謀、誰是從犯,但仍須證明其中一人曾下手謀殺義文,而另一人當時身在現場及知悉主謀所為,並有意圖透過其不作為提供協助及鼓勵。

就虐兒罪,官指兩被告無疑對義文有照顧責任,必須為他提供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及充足的糧食,並須保障他免受傷害,控方必須證明二人違反該責任,罔顧義文會否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及傷害。

父母被指虐殺初生男嬰案:法官引導陪審團的考慮點

否認謀殺、殘暴對待兒童罪受審

男被告 HOSSAIN Md. Imran(現年 33 歲)、女被告 AKTER Mrs Farzana(現年 29 歲),均報稱無業。兩人否認謀殺、殘暴對待兒童兩罪受審,庭上獲安排孟加拉語傳譯。

控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香港殺害何義文(Hossain Iyman);同月 8 日至 24 日在香港,身為年滿 16 歲而對 32 至 48 日大的何義文,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和忽略何義文,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兩人分別由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及 Michael Arthur 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程皓代表。案件由法官胡雅文、3 男 4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HCCC2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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