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赤惹的禍? 業主亂報按揭利息遭追稅
政府財赤,免稅額越縮越少。而業主有物業收租,在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來評稅時,按揭利息支出可用作扣稅,不過業主必須清楚了解物業的按揭狀態,一旦物業曾經轉按套現或加按,需要小心申報扣稅金額,否則就有機會引起稅局調查,甚至被追稅。
張女士(化名)5年前買入一個物業用於出租用途,她每年都會申報物業的按揭利息作扣稅之用,一直相安無事。惟近日,張女士收到稅局的信件,指她過去3年申報的利息支出被誇大,要求張女士補交稅款。細問之下,原來張女士在3年前曾經為物業轉按,套現200萬投資股票,成為稅局追稅的原因。
轉按套現不可扣稅
物業一旦涉及加按或轉按套現,稅局會按比例去扣減可申報的利息開支。以張女士的物業為例,原本一直由A銀行承按,按揭餘額尚欠400萬元,3年前張女士將物業轉按至B銀行,同時套現多200萬元去另作投資,新按揭貸款600萬元,可以申報的利息其實只有400萬/600萬元,換句話說,新按揭的利息開支,只能計算三分二作扣稅之用。
這是因為套現所得的資金,而非用作購買現在的住宅,所以不符合扣稅的條件。同樣道理,本身已供完的物業,即使重按後,所獲得的貸款亦非用作購買物業,所以同樣不能申報扣除在該年度所支付的利息。
部分納稅人像張女士一樣,不了解上述的扣稅要求,將整個轉按的利息支出都作出申報,但其實稅局是有辦法追查的。因為在填寫報稅表時,會要求事主如實申報物業是否曾經轉按或加按,一旦涉及套現,就需要在附錄中列明轉按的詳情,例如原按揭的銀行、尚餘欠款,新造按揭的息口、按揭金額等,稅局在掌握有關情況後,就能計算出新按揭的應扣稅利息支出比例。
追稅期長達7年
值得一提的是,《稅務條例》容許稅局可在課稅年度屆滿後6年的追溯期內,向納稅人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甚至會向納稅人追收附加費,所以納稅人在填寫報稅表時應小心謹慎,避免得過且過。同時亦應保留7年內與報稅相關的文件和報稅表,將來一旦遭稅局查詢亦能提供證明。
另外提醒業主,如要申報按揭利息扣稅,扣稅額不可多於該物業的應評稅淨值,出租物業利息扣除不設年限,但物業必須屬於出租且要打釐印,按揭成數需要在7成以下,同時業主亦需要在該年度有至少一半時間留在香港,本身已移民長居外國,留下在按揭在身的單位出租,則不能享有扣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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