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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高科院前講師向學生收賄款保合格 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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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2月17日10:09 • 發布於 12月17日10:09
THEi高科院前講師向學生收賄款保合格,判囚8個月。(資料圖片)

THEi高科院前兼任講師向學生索賄兩萬元,以確保該學生畢業專題研習合格。他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今日(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考慮到事件對學生、校方及相關專業學位認受性的影響,被告處心積累犯案及所造成的公害,最終判囚8個月。辯方其後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被告吳瑞庭(68歲),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案情指,被告負責指導土木工程(榮譽)工學士課程學生的畢業專題研習,去年11月起與學生定期會面,多次向該學生表示不會給予合格成績,並以此施壓索取金錢,他起初要求學生支付4萬元,承諾該學生可獲B+評分,在另一學期更可獲A級成績。被告當時又表明學生沒有能力取得好成績,不必再努力,最終在去年12月10日收取該學生2萬元現金。被拘捕時身上有涉案2萬元現金,錄影會面時亦承認向學生索賄4萬元,正式收取2萬元。

因家庭承受沉重精神壓力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多年來教書及貢獻社會,他的其中一名孫子患有自閉症,因治療費用承受沉重精神壓力。辯方進一步求情指,知道法庭關注案件對學校和學生的影響,以至案件引來師生和家長的負面看法,但仍希望法庭考慮緩刑或非監禁式刑罰。法庭為被告索取的精神報告建議門診,被告已在政府註冊及排期。

張官判刑時指,除了涉案學生受傷害,本案牽涉到學校在社會上,以及相關學位在專業方面的認受性。家庭並不可以成為犯案的特別理由,而且他明知該學生不合格,卻仍因私利而把其送出社會、成為註冊工程師,又曾向學生表示毋須努力、指其不可能合格,使學生幾乎無可選擇,即使學生選擇告發,仍難免遭到間接傷害。綜合所有情況,被告並非案例中所指的特殊情況或公眾會十分同情的情況,因此不考慮緩刑或非監禁式刑罰。

案件編號:ESCC1494/2025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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