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港男攝影師涉性侵18歲女生 強制猥褻罪成 判囚1年2個月
台灣媒體上周六(8月30日)報道,一名在台定居約3年的何姓港籍男子,平日兼任攝影師。去年他在高雄為一名剛滿18歲的女大生拍攝個人寫真後,以「掃描照片」為由將她帶回住所,期間竟對其毛手毛腳,甚至強行將手指伸入她口中要求含住。女大生事後蒐證並報警提告。高雄地方法院經審理後,裁定何男犯下「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案情指,於2024年5月,何男在網上認識有意拍攝寫真的事主。雙方於同年6月18日見面並完成街頭拍攝。由於他使用拍立得相機,翌日便邀請事主到與友人分租的住所,聲稱要將照片掃描入電腦以便傳送。事主依約赴約,不料在房內遭何男伸手觸摸胸部,更將手指探入其口中要求含住,並拉其手觸碰生殖器。事主因害怕不敢呼救,直至近一小時後才得以脫身。
事主為確保舉證,並未立即報警,而是繼續與何男保持訊息往來。事發十多天後,她在訊息中明言不希望再發生「一直要抱我、親我或摸我胸部」的情況,何男回覆「不會了」,等於間接承認行為。事主隨即報警。警方隨後在何男即將出境前於機場將他攔截拘捕。
案件在高雄地院審理期間,何男否認犯案,聲稱女大生曾主動接觸,並否認有親吻或觸胸行為。辯方強調女方當時未有呼救,事後更與被告合照及繼續保持聯繫,對其指控存疑。法官綜合受害人證詞及訊息紀錄,認為其說辭不可信,最終判刑1年2月。由於何男為香港居民,服刑期滿後是否會被強制出境,將由內政部移民署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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