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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李明慧疑遭丈夫襲擊 陳燿陽刑恐罪表證不成立 下周二裁決

明報

更新於 17小時前 • 發布於 17小時前
李明慧疑遭丈夫陳燿陽襲擊案續審,刑事恐嚇罪表證不成立,襲擊罪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裁決。(資料圖片 / 明報製圖)

1997年港姐亞軍李明慧疑遭丈夫陳燿陽恐嚇及襲擊一案,今天(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有中段陳辭,指李明慧的證供不可信,所謂遭被告威脅殺害她及弄傷她,純屬李片面之詞,李的說法與其他證人,包括目擊事發的外傭及到場調查的警員之證供均有出入。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被告的刑事恐嚇罪表證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林官押後案件至下周二(16日)裁決。

由於刑事恐嚇罪表證不成立,被告陳燿陽(58歲)目前面對一項控罪,指他今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號某單位,襲擊陳李明慧,對她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昨日完成舉證,辯方今提出中段陳辭,質疑李明慧庭上證供不可信。辯方稱,李供稱當日被告在爭執間擸刀,從後將刀架在李的頸上,並在開手後致電某人,揚言要殺死李。惟外傭Judith的證供指,她聽到李呼救後即時趕往被告工作室,見到被告試圖搶奪李的手機,被告放手後李即時離開,然後被告致電某人,Judith沒有發現刀具。

辯方又指,李供稱事後她向到場警員舉報被告房間內有刀、藥物及吸毒工具,但警員的記事簿內卻沒有相關紀錄。辯方直指李的證供與其他證人有出入;控方回應,李一度提醒外傭要小心有刀,若被告沒有用刀,李不會這樣提醒外傭。

李官聽罷陳辭,裁定被告的刑事恐嚇罪表證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獲悉權利後選擇不自辯,並在結案陳辭中,進一步指李的動機是「不顧一切將被告置於不利處境」(she would do anything to put the defendant in a disadvantage position),而本案存有合理疑點,控方不能成功舉證。案件押後至下周二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即時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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