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附例|先訂立後審議 案件若內地直接管轄 特區公務員需提供一切協助
立法會應政府要求,昨預告在今日(12日)下午加插保安及司法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會議預告在不足 24 小時內發出。立法會今早上載會議文件,政府擬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110 條,就關乎中央國安公署職責,訂立附屬條例,將是 23 條去年生效後首個附屬法例。
政府提多項附屬法例修訂,包括公署在涉境外勢力等三情況下管轄國安案件時,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另禁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辦理案件下披露相關資料,亦會就蓄意抗拒或妨礙、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訂立罪行。文件指違例者最高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但政府在文件未有列明各附屬條例的刑罰建議。政府又將據國安條例第 42 條,列公署履職場所為禁地。
政府指將盡快敲定有關附屬法例及條文,盡快刊憲,提交立法會作「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兩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實施。當局又強調附屬法例不會賦予公署新權力,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正常運作。
《國安條例》第 110 條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為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就《港區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2022 年就《國安法》14 條和 47 條的解釋、及《國安條例》規定而訂立附屬條例。根據第 110 條訂立的附屬法例, 可規定違反該法例屬可公訴罪行,且可訂明罰款不超過 50 萬元及監禁不超過 7 年刑罰;政府暫未在會議文件列明,各項附屬條例的刑罰建議。
政府:公署管豁案件可能性相當低,但須未雨綢繆
政府文件指出,國安法第 55 條訂明,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在三項特別情形下,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下,特區政府或公署可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對有關案件行政管轄權。政府指有關情況「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令公署在有需要時履行職責。政府擬在附屬法例訂明,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禁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辦案下披露資料
國安法第 57 條訂明,受管豁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判罰等訴訟程序,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而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公署行使相關權力而簽發的法律文書或採取的措施。附屬法例擬訂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亦建議訂明民事免責條款,以確保有關機構或人員在配合公署職務行事時,無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風險。
國安法第 59 條規定,任何人如知道受管轄案件情況,有如實作證義務;政府將禁止任何人,知道或罔顧、在證供或陳述等要項上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第 63 條訂明配合辦案機構、人士,須就案件情況予以保密;政府指未經授權而披露公署辦案,會損害公署調查,建議訂立罪行禁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而在沒合理辯解禤權限下,向他人披露與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
訂國安委秘書處落實公署「監督指導」角色
國安法第 49 和 53 條訂明,國安公署職責包括監督、指導特區政府履行國安職責,並與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國安委就落實公署的監督指導作決定。政府擬在附屬條例加入條文,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
列公署履職場所為禁地 不涉私人民居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42 條,授權行政長官如認為某地方是維護國安所需禁地,可刊憲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文件指公署的履職場所,應受保護和防範未經授權接近或進入,以減低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政府因而建議行政長官,刊憲命令宣布將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有關範圍不涉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造成不合理影響。
根據國安條例第 43 條禁間諜活動下,如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闖入禁地,可判 20 年監禁;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可處禁監兩年。
妨礙公署執行職務、拒他人協助公署同屬違法
政府又將訂立附屬法例,保障公署履行職責。國安法第 60 條訂明,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不受特區管轄,持有效證明人員和車輛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執法人員搜查等;政府建議明確公署發出證件,對其人員身分、執行職務等作出證明的效力。第 61 條亦規定,政府須對妨礙公署執行職務行為追究責任;政府擬針對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行為、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等訂立罪行。
政府另將加入原則性條文,訂明公署在履行職責中與工作相關的資料,禁任何人獲取、管有或披露,除非公署已公開該等資料或給予合法權限;另外,假冒公署人員和偽造公署文件行為亦屬犯罪。
「早一日,得一日」完成建議刊憲當日生效
就立法時間表,政府指有責任「早一日,得一日」儘早完成,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在聽取意見後,將盡快敲定第 110 條的附屬法例、及就第 42 條宣布禁地命令的條文,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政府最後在文件強調,訂立附屬法例只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 不會賦予公署新權力,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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