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擬於高院審理 押後至9.5訊作交付程序
【獨媒報導】因初選案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黃之鋒,今年6月被警方國安處再拘捕,指他於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連同羅冠聰及其他人請求外國制裁,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2)及(4)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洗黑錢」罪。黃已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黃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9月5日再訊,以作交付審判程序。黃的代表律師確認沒有反對押後,也沒有保釋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向黃指,他的案件將會在高院原訟庭審理,並押後至9月5日作提訊日,以作交付程序。由於黃沒有保釋申請,他須繼續還柙。散庭後,旁聽人士向黃說:「撐住呀!」、「保重。」黃亦於進入囚室前向旁聽人士揮手。
被告為黃之鋒(28歲,報稱為自僱人士),由懲教人員帶入被告欄應訊。他戴黑色膠框眼鏡,身穿白色T恤、黑色針織外套和灰色褲,手持筆記本和筆,向旁聽人士揮手及點頭。
庭內約有60名市民旁聽,約10人在開庭前一小時到法院地下排隊。約20至30名軍裝警察在法院外一帶站崗及戒備,並且分別派出反恐特勤隊和警犬巡邏。美國和法國駐港領事館均派出代表旁聽案件。
下午約2時17分,社運人士「阿牛」曾健成、旁聽常客趙美英和李盈姿前往法院途中,在法院門口外被警察截停,之後被帶到臨時帳篷內調查身份證,約5分鐘後獲放行。
控罪指,2020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起因6.21圍警總案還柙,其後分別在六四維園集會案及反《禁蒙面法》遊行案中,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3案總刑期為23.5個月。他另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在開審前認罪,去年被判囚4年8個月,原本預料在2027年1月出獄。
案件編號:WKCC24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