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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法庭直播與司法透明大不同 台灣法學會提三大反對理由曝光

鏡週刊

更新於 06月09日03:36 • 發布於 06月09日03:36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針對民眾黨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試圖引入法庭直播制度,台灣法學會反對並發出聲明。(示意圖,取自pexels)

針對近日立法院民眾黨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試圖引入法庭直播制度,台灣法學會對此草案表達嚴正反對與深切憂慮。

以下是台灣法學會強調,反對以立法強行導入法庭直播制度,危及司法公正性與人民基本權的聲明全文:

首先,我們強調,司法透明與訴訟直播並非同義。現行制度中已有現場旁聽、文字紀錄、裁判書上網等機制,足以達成公開透明與監督目的。相較之下,「直播」將影像與聲音同步傳播、資訊擴散與個資揭露,涉及憲法基本權層次的保障,極易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相關人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與肖像人格權等,造成不合比例的侵害。

尤其是重大刑事或高度社會矚目案件,證人與鑑定人面對鏡頭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將大幅增加,恐影響其作證意願與供述真實性。法庭原應為促進真實發現、保障人權的空間,若淪為高強度媒體聚焦場域,反將壓縮個人自主性與人格保障,進一步妨害訴訟功能。畢竟,人民雖有作證義務,但不能也不必被迫當網紅!

我們也關切,法庭影像一經直播,即難防其於社群媒體遭斷章取義、剪輯扭曲、AI加工或迷因創作,不僅侵犯當事人名譽,更可能在未審先判氛圍中,顛覆無罪推定原則,動搖司法公正性及其信任基礎。

此外,此一制度開放後,極有可能被特定政黨、意識形態團體或被告方運用為政治操作或媒體行銷工具,使司法程序朝向劇場化、表演化傾斜,失去應有之冷靜、中立與尊嚴。

值得注意的是,比較法上,法治國家對法庭直播普遍採審慎態度。美國聯邦法院、德國、日本等皆僅在極有限情況下允許錄影,且多數排除刑事事實審級。可見直播絕非普遍趨勢,反為司法審慎原則下的例外。

本會認為,司法改革方案,不應一味追求短暫的流量政治與影音的感官刺激。我們堅信,唯有維護每一位訴訟參與者的人性尊嚴與基本權,方能確保公平審判與司法信任。因此,我們嚴正呼籲:暫緩法庭直播修法草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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