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過去規定1公頃以下小型露營場,僅「10%」面積可供露營使用,以致最多只能搭14頂帳篷,不符合實務現況,因此截至今年6月2日,全國不合法露營場多達1706處、合法露營場僅161處;觀光署今(9日)證實,日前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放寬規定,讓過去無法使用的「90%」面積可作為「無痕露營」使用,積極輔導非法露營場走向合法化。
所謂「無痕露營」有點類似野營的概念,指的是營地不得設置固定鋪面、鋪設碎石、檯面支架、露營拖車等,但業者仍可出租帳篷給旅客自行紮營,拔營後不留痕跡。觀光署景區發展組組長林秀霞說,原先規定,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農牧及林業用地1公頃以內申設露營場,這1公頃內的10%可做露營使用,換算僅200坪,等於只能搭設約14個帳篷,對業者來說不符合經濟規模效益,因此申請合法化意願低;放寬「無痕露營」後,1公頃內所有面積都能做露營活動,只是其中90%的「無痕露營」帳棚下方不可開挖整地、不影響原先的地形地貌及農林牧地使用。
林秀霞指出,露營車不屬於無痕露營,不管是業者提供或民眾自行開露營車去露營場停放,都必須算在十分之一固定營位範圍內;另外,民眾雖可將自用的露營車停放在一般停車場,但不可從事露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