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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露營區合法意願低 中央修法放寬「無痕露營」面積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國內露營區合法意願低,中央修法放寬「無痕露營」面積,盼推進合法納管。圖為營區示意圖。(記者蔡昀容攝)
國內露營區合法意願低,中央修法放寬「無痕露營」面積,盼推進合法納管。圖為營區示意圖。(記者蔡昀容攝)

〔記者蔡昀容/台北報導〕露營風氣盛行,全國有1905家露營區,非法卻高達1744家。由於現行法規限縮露營區經營規模,加上地方政府及主管機關稽查效果不彰,導致業者合法化意願低。輔導單位觀光署上週修法,放寬不改變地形地貌「無痕露營」面積,希望推進合法納管。

露營場地依照用地所涉法令不同,主管機關也不同。可能所涉法令,包括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有財產法、森林法、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由各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稽查開罰。

據觀光署統計,全國有1905家露營場,其中合法僅161家,其餘1744家為非法經營。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的違法露營場佔8成為大宗。

根據現行法規,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的露營場,全區面積應小於1公頃,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面積不得超過露營場面積10%並以660平方公尺為限;其中衛生設施及管理室的合計面積,農牧用地露營場不得超過前開面積30%,林業用地露營場則是不得超過10%。

輔導單位觀光署表示,按照現行法規,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的露營區,可設營位面積,最多近200坪,約可搭14帳,欠缺經營規模,加上各主管機關稽查效果不彰,業者索性不申請許可,繼續不合法經營,導致非法露營場猖獗。

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會議對此進行討論,認為「露營場內非屬許可使用細目範圍之土地」,即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露營場90%面積,可從事不影響原先地形地貌的「無痕露營」,也就是不能預先鋪碎石、打混凝土、設木棧板,但可以紮營。

觀光署配合小組決議,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第2點、第6點附件四、第10點附件七,上週發布修正說明並即刻上路,藉由放寬無痕露營面積,推進露營場合法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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