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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健保署擬強制薪資待遇 基層醫療協會:政府先以身作則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21日11:32 • 發布於 04月21日10:58

衛福部健保署擬修「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要求醫院、診所醫事人員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2倍及1.5倍且需透明。10個醫療工會團體日前發出「支持健保署推動修訂特管辦法」聯合聲明。對此,基層醫療協會今也表達立場,若薪資透明是促進市場公平的良方,公家機關先以身作則,上行方能下效。

基層醫療協會理事長林應然說,協會認同保障基本薪資是維護各行各業的基石,是以勞動部「勞基法」有月基本工資及最低時薪的設定,此為全國一致的標準,違者論處,醫事人員亦同。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薪資既然屬勞基法規範,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並依勞動法規處理,不應作為健保特約條件。

林應然指出,台灣已是全民強制納保,健保署是國家唯一保險人機構,當健保署壟斷全國的國民健康保險,則健保署憑藉其唯一獨大,若要特約非我莫屬的霸權,強制掛勾「醫事人員薪資標準納入特約管理、薪資公開透明化」入其特約條款,這已是一種強制霸凌,不是一種醫療院所可以的自主選擇。

況且,如此是否可以提升醫療品質,完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也與公共利益無關,健保署如此恣意妄為的,以「擇優特約」為名介入醫事人員薪資已逾越行政權限,違反行政程序法之「禁止恣意原則」。

林應然說,醫院與診所醫事人員的工作質與量各自不同,不少是部分工時,部分時段上班者,在國家規定的制度內,市場自有機制讓勞資雙方取得平衡,如何可以強求一概而論要求如此薪資給付?再說健保署及醫療工會既然認為合理的給付可以促進醫療品質,為何對醫療院所的健保給付卻可斷頭、攤扣、折付、七折八扣?這是否自相矛盾?

林應然說,行政程序法有「禁止不當聯結原則」,以員工薪資不得低於多少,且須公布於眾,來類推醫療院所若不遵行,健保服務就會品質不良,健保署就可不予特約,這是不適當的聯結、類推。若是健保署真有證據認為,將醫事人員薪資標準納入特約管理、薪資公開透明化可以提升醫療品質,則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如健保署特約機構尚且包括藥局、居家護理、康復之家、助產所、檢驗所、物理治療所,為何獨獨只針對醫院跟診所做此要求?更何況未聞政府有其他機關對其合約公司團體對象做如此要求。莫非其他特約機構是健保署可忽視的低端機構?不需要有醫療品質?莫非健保署以外之政府其他機關都不必要求品質?

林應然說,若薪資透明化是促進市場公平的良方,必須公開「最低及平均月投保金額」才能促成,沒有侵犯隱私或營業秘密的疑慮,則依理掌握全國投保資料的勞健保署應為促進市場公平的公共利益上網公布各行各業,包含醫療工會團體的員工的「最低及平均月投保金額」,除非政府及醫療工會團體認為除了醫院及診所以外,其餘行業機關團體都不需要促進市場公平,更希望公家機關,包括健保署先以身試法,給予其聘雇員工2倍以上基本薪資,並對外公布其「最低及平均月投保金額」,以便依其「擇優特約」欲加諸於醫療院所的條款理論,可以提升其行政作業品質,則醫院與診所必當起而效尤與政府齊頭並進,上行方能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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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研擬修特管版法,其中要求醫事機構醫事人員薪資必須符合標準,並且要公開薪資。基層醫療協會今表達立場,若薪資透明是促進市場公平的良方,公家機關包括健保署應先以身試法,上行方能下效。本報資料照片
健保署研擬修特管版法,其中要求醫事機構醫事人員薪資必須符合標準,並且要公開薪資。基層醫療協會今表達立場,若薪資透明是促進市場公平的良方,公家機關包括健保署應先以身試法,上行方能下效。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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