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露營活動、場地等問題是否合法爭議多時,交通部觀光署近年已辦理多場訪談、說明會蒐集地方政府、業者意見,並滾動檢討相關法規,並積極輔導露營場為優先辦理工作。截至目前為止既有露營場土地容許使用申請案件753件,約占全數既有違法露營場1676家之44.92%。
有環團認為應將露營場納入「發展觀光條例」,訂定更具體的管理辦法。觀光署指出,露營場納管困境在於「土地使用」、「建築」管理,非納入「發展觀光條例」可以解決。現行露營場是早期未落實非都市土地,包括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土地使用及稽查,造成既有露營場無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規定申請登記露營場,非納入發展觀光條例可以解決,或土地使用、建築等法規規定中。
觀光署強調,我國針對設置露營場地所涉法令,是「有法可管」,已規定於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有財產法、森林法、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露營場可依前開規定辦理申請設置,其中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可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或採用地變更方式申請設置露營場。
觀光署解釋,若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未落實土地使用及稽查,將無法申請登記露營場。據了解,目前約8成在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的既有露營場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而行政院早在111年就以政策指示官方需積極輔導露營場申請登記納管,在法規上,已放寬土地容許使用,也滾動檢討法規內容。觀光署近年已辦理多場訪談、說明會蒐集地方政府、業者意見,並滾動檢討相關法規,包括並積極輔導露營場為優先辦理工作。
針對現行露營場合法化申請進度被誤解牛步。觀光署強調,露營場申設分二大階段,第一階段需取得土地使用許可,且第一階段通過後方可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依水土保持法提送水土保持計畫書圖等相關作業,且須執行現場施作、調整,進入各業管單位實質審查程序,辦理時程因案而異,整體流程耗時約需2年,致使外界誤解進度緩慢。
觀光署表示,已便利露營場業者申請登記及簡化流程,並請地方政府成立單一申請窗口,製作「露營場申請懶人包」、「露營場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暨計畫書(範本)」等供民眾參考。
觀光署目前仍以輔導露營場為優先辦理工作,並於113、114年皆編列預算協助地方政府成立輔導團加派人力輔導業者積極辦理露營場申請登記作業,截至目前為止既有露營場土地容許使用申請案件753件,約占全數既有違法露營場1676家之4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