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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緣鐵證仍然翻不了案 DNA證明是親生兒子也沒用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19日06:00 • 尹維源

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自幼便知道自己的身世秘密,雖然戶籍上登記的父母另有其人,但實際上卻是由親生父母扶養長大。多年後,他為了讓法律身分與真實血緣一致,持DNA鑑定報告,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希望完成認祖歸宗的心願。

判決指出,男子阿明主張,自己出生後,因為家族的因素,被登記為三伯父阿成及伯母阿蓮(均化名)的兒子。由於兩人膝下無子,家族便安排他掛名成為夫妻二人的孩子。

然而阿明表示,實際上他的親生父親應為阿建,親生母親則阿秀(均化名)。從小到大,他始終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也由兩人負責照顧、教育與扶養,與戶籍登記上的養父母幾乎沒有共同生活經驗,更談不上建立真正的親子情感。

為了證明自身主張,阿明還向法院提出DNA親緣鑑定報告,希望透過司法程序確認自己與阿建、阿秀間的親子關係存在,讓法律身分回歸真實血緣。

不過法院指出,親子關係的認定並非單純以血緣事實作為唯一依據。依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婚生子女」身分一旦依法成立,除非由法律規定的適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否則任何人都不得任意推翻既有身分關係。

法官表示,婚生推定制度設立目的,在於維持家庭關係與法律秩序的穩定,避免親子身分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即便現代科技已可透過DNA檢驗高度精準確認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未必完全等同於生物學上的血緣事實。

法院指出,阿明雖提出DNA鑑定結果,證明自己與主張的親生父母間確實具有血緣連結,但在現有法律身分尚未透過否認之訴合法推翻前,任何人都不得藉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間接否定原本已成立的法律親子關係。

此外,法院認為本案被告身分亦非法律所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的適格當事人,因此即使血緣證據存在,訴訟程序上仍有重大瑕疵。

法官強調,法律追求的不僅是真實血緣,更包含家庭身分關係的安定性。當血緣事實與法律身分發生衝突時,仍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而不能直接以DNA鑑定結果取代既有法律關係。因此,法院認定,阿明提起的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即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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