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溪前區長陳聖聰花2萬公帑設「私宴」...認罪辭20年公職 獲緩刑定讞
新北市平溪區前區長陳聖聰2018年在職期間設宴邀請地方人士餐敘,席開4桌共花費2萬元,一審認為陳指示下屬上簽呈從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餐敘與公務無關,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3年10月徒刑,二審認為改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
陳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50萬元,並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10小時法治教育,褫奪公權2年。陳聖聰之後任職新北市職訓中心主任,卻被控與副主任、秘書聯手長期霸凌下屬,受害人數超過20人受害,有人夜不能寐,甚至因作業問題要員工賠15萬或申誡,有人因此難過到想割腕。有人批評陳一審被判刑卻仍照常上班,繼續主掌考績與人事,一如既往地施壓、冷處理,但勞工局否認稱「與事實不合」。
陳2018年12月12日設宴邀請地方人士餐敘,與不知情的國民黨平溪區黨部葉姓負責人商議,由陳出資支付餐敘費用,葉負責聯繫欲邀請的會人士及餐敘地點。
一審指出,陳聖聰囑咐工務課人員,以工程管理費辦理「工程觀摩、宣導,促進工程用地取得及地方人士協調溝通」,簽呈記載,主旨為辦理工程觀摩宣導,促進工程用地取得及地方人士協調溝通,擬辦理餐敘,每桌5000元共2萬元,由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簽請核示,經陳批示「如擬」後決行。
一審認為如非與工程管理或用地取得相關,不得逕行動支工程管理費,陳為拓展自身人脈、結交地方有力人士等私人利益,濫用職權而不實動支、核銷工程管理費,支應他舉辦的私人餐敘活動費用,不僅有害公務人員的清廉形象,更壓縮平溪區內工程建設的經費利用空間,判3年10月刑,褫奪公權2年。
陳二審認罪,僅就科刑上訴,並繳回2萬元犯罪所得,也辭去長達20年的公務員職務以示自省,二審審酌陳所為雖然有錯,但他犯的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就算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仍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因此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二審認為陳聖聰危害公務人員清廉形象,更不當影響、壓縮平溪區內工程建設的經費利用空間,但本件詐取財物的金額不多、犯罪情節並非嚴重,改判2年徒刑,因陳沒有前科,給予緩刑機會,不過仍宣告褫奪公權2年。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或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