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無照挨罰怒告反轉獲勝 法院:舊案處分本身就違法
高雄市一名男機車騎士阿財(化名),日前因遭警方認定屬於「五年內二度無照駕駛」,被裁處2萬4千元罰鍰並扣繳駕照。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早年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導致本次舉發失去法律基礎,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阿財於今(2025)年某日下午騎機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段時,因行經酒測路檢點遭警方攔查。警方查驗後認定其駕照早在2016年遭吊銷,且曾有無照駕駛紀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開罰並扣照。阿財不服,主張當時並無酒駕情事,警方盤查程序違法,且其駕照是否「已合法吊銷」本身即有疑義。
法院審理後,將焦點回溯至2016年的前案裁決。當年交通裁決機關雖對阿財作出「吊扣駕照」處分,卻在同一裁決書中附加條件,載明若逾期未繳送駕照,將「加倍吊扣」甚至「直接吊銷並註銷駕照」,卻未就後續加重或吊銷處分另行作成裁決並送達。
法院指出,依行政程序法及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交通裁決屬於「負擔處分」,依法不得附加條件作為易處處分,否則即屬重大且明顯瑕疵。該前案裁決未依法完成程序,即逕行註銷駕照,依法自始無效,也未真正發生吊銷駕照的法律效果。
換言之,法院認定阿財的駕駛執照,從法律上並未合法遭吊銷,自不構成「無效駕照」。因此,本案警方以「五年內二度無照駕駛」為由裁罰,欠缺事實與法律基礎,屬違法處分,應予撤銷。
法院進一步說明,交通局所援引的其他無照駕駛判例,係駕駛人確已合法吊銷駕照,且多次違規,與本案行政處分本身即屬無效的情形截然不同,無法類推適用。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原裁罰處分,阿財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