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女護理師請假長達一年 再以遭校長職場霸凌為由請公傷假
台南市一所國小張姓女護理師長期請病假、事假、休假、延長病假長達一年,依規定必須留職停薪,她以遭受前校長等人員違法不當行為導致身心受創為由,申請以公(傷)假申請留職停薪未獲准,申訴均遭駁回,提行政訴訟並以診斷證明書為憑;法院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在台南市一所國小擔任護理師的張姓女子,自2022年5月4日起請病假,一直到隔年4月12日止,已休畢病假、事假與休假,又接續自同年4月13日起續請延長病假,導致所請病假於2年內合併計算將滿1年,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應予留職停薪。
張女在2023年3月底向校方主張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必須休養療治,請求以公(傷)假申請留職停薪未獲准,不服申訴遭駁回,經再申訴又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張女仍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張女另於同年7月申請留職停薪獲准。
張女主張,自2016年間到職後,遭校方人員諸多違法不當行為侵害,致患創傷後壓力症;首先是前陳姓校長間強迫她從事非本職雜務與職場霸凌,如每日第2節下課時間到辦公室從事泡茶及切水果等,她曾經以處理傷病學生為由婉拒,竟遭校長咆哮並懲處。
2018年7月校舍搬遷期間,前校長拒絕她進入設備較佳的組合屋辦公,對她貶抑孤立差別待遇,主管又片面指責她情緒管理不佳、態度不好,卻無具體事證;校長及其他教職員上班泡茶、團購,均未受罰,僅她因代收團購及為檢測學生症狀而提供微量含糖奶茶即遭懲處,針對性差別待遇。
張女指出,她曾被指控嘲笑學生,經調查認定「校園霸凌不成立」且無此事實,前校長、前吳姓主任等人卻持續散布不實謠言,致家長誤解加深重複投訴,嚴重損害她的名譽,讓她承受極大精神壓力而罹病;她因校方人員違法不當行為身心受創,傷病與執行職務間具因果關係,符合給予公假要件。
校方答辯,張女罹患焦慮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病因,源於她2020年10月遭家長投訴有霸凌學生行為,她遭調查及其衍生行政違失所致;相關行政違失包含言行失檢、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公務怠惰申誡及霸凌學生,罹病並非因「執行護理師職務」所致。
合議庭調查,張女主張上班時間遭受不法侵害,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調查,經台南市教育局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書,認定不構成;報告內已對張女及其所指人員進行訪談,並召開多次會議審議,尚無不可信情況,至多僅能認為張女與前校長關係不睦。
合議庭審酌,張女雖提出精神科診斷證明書,證明其患有創傷後壓力症等,經法院請醫院為張女精神鑑定指出「應屬累進性壓力反應而非針對單一事件」;張女因處理諸多事件,顯然會對精神狀況帶來高度壓力,然尚不能證明發病原因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判決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