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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團前隊長打官司終止經紀約 反被控私接廣告!二審判賠68萬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日光之燈」前隊長蔡南筠要賠經紀公司68萬餘元。(資料照/翻攝自蔡南筠IG)

選秀節目《未來少女》奪冠團體「日光之燈」前團長蔡南筠,控訴經紀公司「無限夢想」未積極培訓、接活動,導致她1年來僅有2萬餘元收入,因此提起民事請求經紀關係不存在訴訟。無限夢想也因此反控蔡女違約。一審蔡女被判賠100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民事庭改判蔡女需賠償68萬2718元。

根據判決,蔡南筠主張,她和無限夢想公司於2023年5月1日成立專屬藝人經紀合約,但公司安排她加入女團及參加電視真人秀節目後,便疏於培訓,且演藝機會寥寥,使她對公司失去信心,無從期待公司妥適管理演藝事業,合約也無存續必要,因此於2024年3月12日發函通知終止契約,請求確認雙方經紀合約法律關係自該日起不存在。

對此,無限夢想公司則認為,與蔡女的契約並非單純委任契約,不得任意終止。蔡女在參加真人秀節目播出後半年,片面終止契約,有違誠信,並不合法。且蔡女為女團隊長,不配合練習,私接廣告並擅自更改IG帳號、密碼,已屬違約,於不利於她的時期片面終止契約,應就其預期可取得之利益及未取回培訓等費用之損害,負起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懲罰性違約金400萬元。

高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蔡女和經紀公司間的合約屬混合性勞動契約,依民法規定應適用委任之規定。蔡女因信賴公司,授權全權經營管理一切演藝事業及創作,並依安排參加演藝活動與創作規劃。演藝事業範圍廣泛,如賴以成立契約的信任關係已動搖,強行繼續恐造成當事人長期不安或難以承受之不良後果,致其人格遭受不當壓迫。因此蔡女仍得依民法規定終止契約,雙方契約法律關係自終止通知於2024年3月12日到達經紀公司起不存在。

雖然經紀公司反訴蔡女佔用IG帳號、不參加團練、未完成15首單曲發行等違約事實,但均發生在契約終止後,經紀公司不得再據以請求給付違約金。又蔡女被控在契約期間私接廣告,雖屬違約,但契約已終止,經紀公司於終止後2025年2月通知定期改正,亦不得再依約請求違約金。

不過雙方於2023年5月1日開始履約,契約終止前,經紀公司已提供蔡女歌唱、舞蹈、歌曲製作之訓練,完成製作選秀節目,安排蔡女參賽與2024年1月起至7月的14次演出,並非對其演藝事業毫無規劃及管理。經紀公司因蔡女終止契約,致無法取得原預期可取得之酬勞、版稅及權利金等收益共68萬2718元,蔡女均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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