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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細則即日生效!不提供密碼就犯法 境外勢力也納管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11小時前 • 發布於 12小時前

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香港特區政府今(23)日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即日生效。其中最受爭議的是,該細則不僅授權港警可要求任何人交出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密碼供查驗,若不從,恐遭監禁1年,還可針對港府認定的「境外勢力代理人」進行規管。而此修訂也讓港府強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監控與打擊力道,同時限縮香港的言論自由、隱私權。

不提供密碼就犯法 境外勢力也有管

主要修訂重點包括:電子設備密碼提供要求: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如手機、電腦)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若不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港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亦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更加給予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檢取或轉移合理相信屬危害國安證據的電子資料。

第二重要修訂為規管「境外勢力代理人」,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對合理相信為「境外勢力代理人」的人士或組織進行規管。受規管方須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成員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及開支等。「境外勢力」涵蓋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其關聯實體。未遵從或提供虛假資料,將面臨更嚴厲罰則。

稱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 即日生效

此外,修訂新增賦權海關人員行使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安罪行相關財產的權力,並可檢取合理懷疑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同時強化移除危害國安電子訊息的機制,針對訊息在不同平台快速轉載問題。

政府發言人強調,此次修訂屬技術性完善,措施設有司法把關機制,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關於人權保障的規定,不影響一般市民正常生活及機構運作。香港特區政府將於明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與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及律政司代表向議員詳細介紹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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