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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大法官救活憲法法庭挨批人數不足 綠黨團:評議的大法官全數參與「做出來的是合憲決定」

太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林佳鋒
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指出,大法官做出的決定合憲,是依據憲訴法30條,還要結合12條來看。資料照,廖瑞祥攝

立法院藍白陣營去年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拉高大法官評決門檻,經歷一年空窗期,憲法法庭今(12/19)判決《憲訴法》修法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程序,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去效力。針對外界質疑現有8位大法官中,3人拒絕評議,合法性不足,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表示,大法官履行憲法職權不受影響,現有人數8人,3人申請迴避,評議的大法官全數參與,做出來的是合憲的決定。

民進黨團今召開「回應憲法法庭判決」記者會,鍾佳濱說明,今天公布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讓人非常欣慰,人民憲法權益重獲保障。在過去,《憲訴法》歷經國會多數濫權修改後,憲法法庭一度陷入運作上的困難。這段期間,人民聲請釋憲總共432件,僅96件受理,其他人民權益如何獲得救濟?有賴憲法法庭重新運作。

有媒體提問,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直指憲法法庭未依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權限,認為8位大法官的三分之二應是6位,但這次僅5位。

鍾佳濱表示,大法官履行憲法職權不受影響。關於《憲訴法》條文第30條,應有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還要結合第12條「迴避」的規定。亦即應將這次參與評議的5位大法官認為是現有總額,而3位大法官自始未參與評議,屬第12條上的「自行迴避」;現有總額5席全數參與評議,因此做出的是合憲的決定。

鍾佳濱進一步指出,不管是5位還是3位大法官,都認同依修法前的《憲法訴訟法》原條文來進行。依修正前《憲訴法》第30條,現有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那所謂「現有人數」如果結合《憲訴法》第12條,要將迴避人數排除在現有人數的計數之外;現有人數8名,迴避3名,所以現有人數總額為5名。此在憲判中已說明,不管是3名,還是參與評決的5名大法官,都認為應依照修正前的《憲訴法》30條來規定參與評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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