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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喊修法:串供事由應限定於偵查中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記者何哲欣/台北報導
▲司改會今(4)日提出羈押制度7大改革主張,呼籲立法院修法,有串供之虞作為羈押事由,應限定於偵查中適用。(圖/何哲欣攝,2026.02.04)

[NOWnews今日新聞] 司改會今(4)日在立院開記者會指出,近年多起社會矚目刑案中,羈押裁定在一、二審間反覆變動,引發外界對「以串供為由羈押是否適當」及「檢察官抗告權」的質疑,因此提出羈押制度7大改革主張,公布司改會的《刑事訴訟法》修法版本,呼籲立法院修法,有串供之虞作為羈押事由,應限定於偵查中適用。

司改會提出的七大改革主張,首先是強化交保制度的嚇阻力。依現行規定,保證金僅在被告逃亡時才能沒入,若被告交保後有滅證或串供行為,法院雖可再度羈押,卻無法沒入保證金。司改會認為,此一設計不足以防止不當行為,建議修法將「滅證、串供」納入沒入保證金事由,以提升制度實效。

其次,司改會主張,羈押審查的抗告程序,應由上級法院自為裁定,而非發回原法院更裁,以避免裁定反覆、延宕程序,並提升審查的獨立性與公信力。

第三,司改會指出,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是否羈押應由檢察官聲請啟動,而非由法院依職權主動發動。司改會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較能符合控辯對等與權責分立原則。

在羈押事由方面,司改會特別區分偵查與審判兩個階段。現行法規定「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即可作為羈押理由,但司改會認為,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檢察官理應已完成證據蒐集與保全,若仍以「有串供之虞」作為羈押依據,恐違反武器平等原則。因此建議,「有串供之虞」應限於偵查中適用。

針對部分立委主張應全面刪除「勾串」作為羈押事由,司改會則表達保留。司改會指出,若完全刪除勾串事由,恐不利於重大案件的證據保全與社會治安維護,重點應在於限縮適用時機與提高審查標準,而非一概刪除。

此外,司改會也建議,羈押替代處分(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期間與上限,應有明確規範,避免實務上長期處於模糊狀態;並呼籲減少深夜羈押庭的頻率,避免法官、檢察官與辯護人於身心疲勞情況下作出影響人身自由的重大裁定。

最後,司改會直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對重罪羈押採取較低門檻、僅需「相當理由」即可羈押,不僅立法正當性不足,實務上也缺乏清楚判斷標準。司改會主張刪除該規定,讓重罪案件回歸與一般案件相同的羈押標準,以落實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真正平衡偵查需求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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