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吃4罰單不服!女車主槓上交通局 法官認「理由空泛」
台南市一名擁有機車與汽車的女子小君(化名),因為多次交通違規遭民眾檢舉、裁處罰鍰,憤而一路提起行政訴訟與上訴。她主張舉發通知單「不具行政處分效力、程序違法」,但是法院並不買單,認定其上訴理由空泛,因此判決予以駁回。
判決指出,小君名下普通重型機車於,先後發生三起違規事件。包括行經台南市某路段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以及行經市區街道時,分別涉及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再度未打方向燈等行為,均遭民眾檢具影像資料檢舉,經警方查證屬實後舉發。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裁處小君1200元、900元與1200元罰鍰。此外,小君名下另一輛自用小客車,亦於某日行經多車道路段時,因未依規定駕駛遭檢舉,交通局再裁處600元罰鍰。
小君不服上述4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舉發程序與裁處違法,但經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駁回。她仍不甘心,進一步提起上訴,質疑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非單純「觀念通知」,而是實質行政處分,卻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載明首長署名、蓋章,程序顯有瑕疵,原裁決亦應一併撤銷。
不過,法院審酌後認為,小君的上訴理由僅是重複原有主張,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錯誤之處,也未提出可認定原判決違法的具體事證,僅屬主觀歧異見解,難以成立合法上訴。
法院並指出,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上訴須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否則即不符合法定要件,應當予以裁定駁回。最終裁定,小君上訴不合法,全案確定,交通罰鍰依法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