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信託移轉他人 少做「這件事」優稅飛了
近日有民眾詢問,其名下廠房及坐落基地如果要信託移轉給其他人,是否還能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予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將其管理及得處分之土地作工廠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惟該土地信託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其仍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如欲適用工業用地稅率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稅務局說明,受託土地重新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若地上建物仍在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須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地上建物已建廠完成,且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如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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