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不行國民參審」標準不一 法界贊同增訂適用基準減少分歧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3年,今年起擴大案件範圍,將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納入國民參與審判範圍,但「例外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的規定適用基準寬嚴不一,司法院29日召開「國民法官業務聯繫會議」,與會者贊同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增訂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的適用基準,減少實務法律適用分歧。
昨天的會議由刑事廳廳長李釱任主持,邀一、二審法院辦理國民法官事務的庭長、審判長、法官與會。李指出,國民法官案件各地方法院累計收案已達506件,也透過「國民法官回娘家」等交流活動意見回饋,制度已在逐步扎根。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曾於2024年度的成效評估報告中,建議司法院應聽取各級法院法官意見及召開審檢辯專家諮詢會議,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增訂例外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程序具體適用基準,讓全國各地院遵循,增進國民參審案件的程序安定性及可預見性。
此外,當被告為外國人士,基於雙向通譯曠日廢時,且難以確保通譯品質,有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的情況,本次會議也分享彰化地院利用「雙通譯」搭配「無線傳譯科技設備」,提升外國籍被告理解審判程序,確保訴訟權益,並同時兼顧國民參審的訴訟順暢及程序經濟。
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是關於「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規定,針對「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量刑無重大爭議」、「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法律要件,不少法官也分享實際操作經驗。但第6條未賦予當事人或被害人家屬有程序選擇權,與會者認為應在兼顧法官審判獨立的前提下,訂定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的適用基準。
國民參審今年擴大施行,重大貪瀆案件成為國民法官審理的範圍,與會者認為有必要針對重大貪瀆案建立法律概念說明指引,協助法官對國民法官說明複雜的法律概念,善盡訴訟上照料義務,降低實務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