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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延至120年實施 已完成21項子法發布作業

好房網

更新於 02月12日03:45 • 發布於 02月19日01:48 •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國土計畫法》在105年5月1日施行後,中央、地方歷經多年共同合作,陸續完成各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並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此外,配合立法院修法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展延至120年4月30日前,相關法定作業也持續檢視及調整,重申仍會全力促使土地資源能被有效利用、合理發展,以真正保障民眾權益及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國土署表示,國土計畫是將國家整體空間妥善配置管理的根本大法,推動過程中,不少人心中難免浮現疑問:未來土地的使用方式,是否會因此受到限制,甚至改變原本的生活樣貌?

中央將研議於115年透過經費補助方式,協助各縣市啟動國土計畫通盤檢討的先期規劃作業,作為後續法定檢討的重要基礎。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國土署重申《國土計畫法》是在既有合法使用的基礎上加以規範,只要土地原本依法可使用,無論未來劃設為何種國土功能分區,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仍可作住宅、零售餐飲或營業辦公使用;原有合法農牧用地,也可繼續從事農作及農業相關設施使用,讓土地使用維持穩定,並可避免蛙躍式開發,導致土地資源破碎化。

國土署說明,《國土計畫法》推動至今,中央與地方持續合作,目前全國22縣市皆已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提送,其中已有臺中市、雲林縣等18縣市經內政部審議通過;內政部亦已完成21項《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的發布作業。此外,因應各地發展條件不同,土地使用樣態多元,加上氣候變遷與產業轉型帶來的新挑戰,中央將研議於115年透過經費補助方式,協助各縣市啟動國土計畫通盤檢討的先期規劃作業,作為後續法定檢討的重要基礎。

國土署補充,目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仍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作業除延續既有審議規範,並須符合各級國土計畫指導原則外,也將持續檢討審議作業規範,逐步建立更完善的開發許可評鑑機制,以精進制度運作,強化審議效能與國土利用的合理性。

同時,為改善鄉村地區長期面臨公共設施不足、發展蔓延無序及環境破壞等結構性問題,在尚未全面依《國土計畫法》實施管制前,將依《國土計畫法》第8條規定擬定鄉村地區計畫,結合現行制度工具,透過補助規劃經費及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優先協助符合公益性、涉及土地使用課題,且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支持的鄉(鎮、市、區)及聚落,實質改善在地土地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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