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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解職李貞秀?劉世芳喊她未完成退籍手續:只有立法院有權解職立委

風傳媒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 羅立邦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引起爭議。(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是否適任立委引起關注。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表示,《國籍法》第20條非常明確,內政部認為李貞秀並沒有完成退籍的申請手續,而《國籍法》的主管機關雖是內政部,但是第20條當中規定,有權力去解除立法委員資格的機關,就是立法院。

劉世芳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內政部在1月30日之前,就陸陸續續把《國籍法》20條裡面的相關規範,用行文的方式給李貞秀本人與中選會,也有給司法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內政部是《國籍法》第20條的主管機關,要善盡提醒責任。

劉世芳指出,李貞秀要正式就職之前,就必須要申請放棄退籍,也就是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這件事情毋庸置疑,她理論上要把退籍的正式官方文件送交擬任機關,也就是立法院,內政部已把相關條文送給立法院秘書長來參考,相信立法院對此非常清楚。(推薦閱讀)房價飆漲元兇?台灣「爛頭寸」高達2成GDP 童子賢:推高投機炒股炒房

劉世芳說,到目前為止,內政部並沒有收到關於李貞秀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表影本,所以理論上,可能她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那按照《國籍法》第20條的限制,立法委員的解職機關就是立法院,就像直轄市議員是行政院、縣市議員是內政部、山地原住民區域代表是直轄市政府、鄉鎮市代表是縣市政府、村里長是鄉鎮市區公所,而公職人員就是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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